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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玉亮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5)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玉亮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玉亮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玉亮在担任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政府管理本村计划生育等事务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本村村民葛*建等人所送现金1.8万元;伙同村委成员非法侵占本村集体资金34万元,其中被告人解玉亮分得7.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分别以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解玉亮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解玉亮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辩解。

被告人解玉亮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解玉亮系初犯,坦白了大部分犯罪,退还了案款,希望从轻处罚。2、被告人解玉亮在公诉机关指控收受王**5千元中,应当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构成受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被告人解玉亮在担任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村主任、党支部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协助政府管理本村计划生育等事务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葛*建等人所送现金共计1.3万元。在临沂**纪委调查过程中,被告人解玉亮主动坦白了除葛*建所送现金3千元以外的受贿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解玉亮将受贿款退缴法院。具体犯罪分述如下:

1、2010年5月份,被告人解玉亮利用协助政府管理本村计划生育等事务的职务便利,收受本村村民葛*建现金3千元,为其超生二胎提供帮助。

2、2011年4月份,被告人解玉亮利用协助政府管理本村计划生育等事务的职务便利,收受本村村民侯**现金2千元,为其亲属超生二胎提供帮助。

3、2012年10月份,被告人解玉亮利用协助政府管理本村计划生育等事务的职务便利,收受本村村民侯*现金2千元,为其亲属超生二胎提供帮助。

4、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解玉亮利用协助政府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的职务便利,收受本村村民葛**4千元银行卡,为其超生二胎提供帮助。

5、2011年11月份,被告人解玉亮利用协助政府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的职务便利,收受本村村民王**现金2千元,为其亲属超生二胎提供帮助。

二、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解玉亮在担任相公街道东南旺二村村主任期间,利用管理本村事务的职权便利,伙**两委成员三次非法侵占本村集体资金34万元,其中被告人解玉亮分得7.5万元。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解玉亮在河**纪委对其调查后将7.5万元汇至河**纪委账户。在临沂市河**纪委调查过程中,被告人解玉亮主动坦白了合同村委成员私分修路款8万元的犯罪事实。具体犯罪分述如下:

1、2009年至2010年初,被告人解玉亮伙同**委成员,虚报工程资金24万元用于私分,其中解玉亮分得5万元。

2、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解玉亮伙同**委成员,利用虚增材料款方式,虚报修路材料款8万元用于私分,其中被告人解玉亮分得2万元。

3、2010年7、8月份,东南旺二村居民楼西侧一小胡同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南寺村的赵**。被告人解玉亮伙同村书记等人将该2万元未入账私分,其中解玉亮分得5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玉亮当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解玉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解玉亮利用协助政府计划生育、落户等事务的职务便利,收受王**现金5千元。本院查明,王**抱养了亲戚的小孩,想让被告人解玉亮帮忙落户。被告人解玉亮找他人落户未成。期间,王**以孩子结婚喜钱的名义送给被告人解玉亮5千元现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玉亮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解玉亮在帮助王**抱养孩子落户的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玉亮受贿5千元不妥,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解玉亮系初犯,坦白了大部分法犯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解玉亮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

二、被告人解玉亮所缴受贿款一万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解玉亮所缴职务侵占款七万五千元,由临沂**纪委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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