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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公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张*任临沭**支部书记。2008年上半年至2011年5月,被告人张*利用担任村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村集体资金9.934396万元。分述如下:

1、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以收取宅基地清理费的名义,收取王**、王*、王*忠等人5000元钱未入账。后又将支出单据以村集体借其个人款的方式在村集体入账,侵占集体资金(含利息)7743.96元。

2、2009年3月份,被告人张*向崔*借款2万元供村集体使用,后张*在村集体以还崔*本息名义出账3.972万元,还给崔*本金2万元、利息1万元,剩余9270元被张*侵占。

3、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张*借刘**现金3万元供村集体使用,约定每万月息3分,后张*按日息30万元从村集体支取利息5.15万元,仅付给刘**利息1.815万元,其余3.335万元被其侵占。

4、2009年10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张*先后三次向禚某绪借款计10万元,供村集体使用,后张*在村集体入账11万元,并从村集体支取利息4.358万元,仅向禚某绪支付利息4600元,张*占有本息合计4.898万元。

另查明,临沭县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5日已冻结被告人张*在乙村的债权15.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禚某绪、刘**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记账凭证及收款票据、付款票据、查账证明、办案说明、审计报告、证明、抓获经过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临沭县公安局协助冻结通知书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9.93439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被告人张*愿用公安机关已扣押的其相应债权用以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等确有悔罪表现情形,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涉案赃款9.934396万元退还被害单位,由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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