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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4)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4年7月份,被告人于某利用担任“山东兰**限公司”电工的职务之便,在对该公司电路维修更换零件、线路过程中,私自涂改领料单据42次,骗取公司节能灯、铜芯护套线等五金材料一宗。经鉴定,共计价值36198元。2014年8月19日涉案款36198元被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已无异议,且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王**、黄*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公司电工的职务之便,采用涂改领取电料单据的手段,占有公司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及积极退回占有公司全部的款项,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并到兰陵县兰陵镇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与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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