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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卢*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黄*利用担任青岛万和装饰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恒大华府工地项目部经理的职务之便,分两次将公司所有的价值15438.58元的1474.58斤的铝合金门窗材料到废品收购站以5260元的价格变卖占为己有。

本院查明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黄*亲属代其退还被害人赃款15438.8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齐*、于*的证言,户籍信息,相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务变卖后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虽有犯罪前科,但鉴于其案发后及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赃,对可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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