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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4)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冀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赵**在任兰陵县**民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朱柳村村委会”)期间,收取黄烟种植承包户董**、赵**等人上交朱柳村村委会的土地承包费共计297000元。2012年底至2013年底,被告人赵**将上述款项中的146400元用于发放本村老干部、村小组长、民兵工资和老党员工资,剩余的150600元用于其家庭建房、偿还欠款等个人花销。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借条等书证;证人董**、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数额有异议,其中黄玉存给被告人的3万元并非承办的性质,而是借款,该数额应从涉案数额中予以扣除。2、应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3、被告人系初犯。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5、被告人愿意主动退赃,综上,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赵**在任兰陵县**民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朱柳村村委会”)期间,收取黄烟种植承包户董**、赵**等人上交朱柳村村委会的土地承包费共计297000元。2012年底至2013年底,被告人赵**将上述款项中的146400元用于发放本村老干部、村小组长、民兵工资和老党员工资,剩余的150600元用于其家庭建房、偿还欠款等个人花销。

另查明,被告人已缴纳退赃款5000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收条两张侦查卷证实:2013年2月6日、2013年2月8日,两次收孙立海烟地承包费分别为30000元和20000元。(实际承包费为41000元)

(2)借条一张证实:2012年10月14日,赵**借董**现金30000元。据董**的证言,该借条顶了自己的烟地承包款。

(3)包**提供的手写的老干部工资发放清单证实:包括赵**1200、魏**1200、陈**1200、李**1200、郭**1000、李**1000、包**1200、刘**1000、楚学合800、李**800、徐**600、李**500、.陈树林500、赵**500、寇**500、董**500、刘**500、赵**1200。

2、证人证言

(1)证人董**证实:我在2008年开始种黄烟,到现在都种六年了,我种烟的地是租的我们村的承包地,俺村有流转村民的土地,共有七百多亩,实际上有五六百亩。按村的规定,我承包土地60亩种黄烟,按每亩500元的承包费,共向村里交三万元。给村委3万元承包费我交完了,是2013年的承包费,是交给村委主任赵**的,他给我写了借条,这三万元就顶我交的承包费了。

我租村里60亩地种黄烟,按规定我在2013年应该交给村里3万元承包费。在2012年10月14日那天,我在大仲村烟站就接到赵**的电话,说现在村里没有钱了,反正年后还得种烟,先让我拿出三万元,以后承包费就顶了。这样我从烟站回到村,我找到赵**,赵**问我要3万元,因为我是提前交的,赵**就给我写了借条,落款日期是2012年10月14日,这3万元就顶我交2013年度60亩黄烟种植的承包费了。我承包的这3万元的地牵扯我们村好几十户,俺村这七百亩牵扯俺村上百户人家。就因为2013年承包费赵**没给村民,今年俺们这些承包户都自己操持的种谁的地,直接给谁承包费就行了。

(2)证人赵*刚证实:我在2013年承包村里流转出来的烟地是100亩,实际上种烟土地88亩,有12亩是麦茬地,收一半的承包费,共交47000元。2012年底,我在村委办公室里交给赵**3万元,没给我写收到条。到了2013年6月份,在村委相隔六七天交给赵**两次,分别是1万元和7千元,都没给我写收到条。

(3)证人包*成证实:2012年底我在我们村承包了90亩的烟地。2012年秋天,村委主任赵**在我确定要承包土地种植黄烟时,就催我叫土地承包款,按500元/亩,我应该交45000元,因为我在村中拉渣土和石面垫村中、村南湖、西湖生产路,欠我11000元,所以我就分两次分别交了30000元和4000元钱。赵**是在村委办公室收我3万元钱,另外4000元钱是在村里东西路上收我的,没给我写收到条。

我承包的烟地是许多户村民流转出来的土地,我交的承包烟地款应该是村委收到后,再发放给被占地的村民,但是赵**没有发放给被占的村民。

(4)证人孙**证实:2013年度我在村里承包82亩地种植黄烟,我分两次交的承包费,2013年2月6日交了3万,2月8日交了2万。根据土地实际亩数是82亩,按500元/亩,我应交41000元,都是交给村委主任赵**的。赵**给我写了两张收到条,共计五万元,后来赵**又给写了一张欠条,9000元的。后来我多次要赵**2000元现金,实际上赵**欠我7000元钱。我承包的烟地是我村村民土地流转出来的,应该把我交的烟地承包款发放给被占用地的村民,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发放给村民。

(5)证人杨**证实:2012年我在矿坑镇承包70多亩地种植黄烟,2013年我又承包200亩种植黄烟。按每亩500元的承包费,交给赵**10万元的承包费。兰**纪委来调查的时候,我说这钱是俺父亲给赵**的,我回到家问俺*杨宗法,这钱是杨宗法交给赵**的。签合同时是用我的名签的,实际使用时是我和俺*杨宗法两家的。

(6)证人杨**证实:我和杨**有在矿**柳村委承包土地种植黄烟这件事,签合同是用的杨**的名字签的,实际上我也有种植的。2013年的承包费是我经手交给朱**主任赵**的,我在2012年换季种小麦时交给赵**10万元,也就是200亩地的承包费。在2012年交承包费是怕租不到这么多地,所以就提前交了。我在2012年就开始在矿坑镇朱柳村租地种黄烟,当时租地有50来亩,我和杨**打算在2013年承包200亩,就提前准备好10万元,打算先交给赵**,怕他把地再多租给其他人。我在2013年秋季在朱柳村南湖地把10万元交给赵**的,交款时还有矿坑镇分管烟草的副镇长索**在场。当时赵**正在南湖,我在联系好之后坐索镇长的车到南湖找的赵**,把钱交给他的,也没问他要收据。

(7)证人孟*刚证实:我从2012年到2013年两年承包了朱柳村的黄烟地,2013年每亩500元,这两年中,2012年交给村里50亩地承包费20000元,2013年交租地费50000元。我把承包费交给村主任赵**的,2013年交款时赵**还给我打了个收到条。我认识赵**是通过我小孩舅徐**介绍的,我在2012年承包烟地50亩,租金每年400元,2012年叫给赵**租金20000元。2013年我又包100亩,租金每亩500元,我在2013年3、4月份交给赵**50000元,赵**还给我写了收到条。今年我又承包村民的60-70亩,这次是直接交给农户的,因为以前租地通过村里,去年村里没把承包费分给农户,这些农户也都不再把土地经过村里往外租了。

(8)证人索**证实:2013年度镇里分配给朱**种植黄烟的任务是500亩,要求村里把村民的土地流转成大片的土地种植黄烟,村里种烟户承包的土地统一交到村委,然后村委把承包土地款再发放给有地的村民。镇里没有规定村主任赵**收的烟地承包款需要入村里的账,烟地承包款如果入村里账,然后做支出发放给村民,如果不入账就直接发放给有地的村民。2013年度,种烟户不与村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只与烟站签订种植合同。

(9)证人徐**证实:我们村有种黄烟的历史,但镇里要求我们村按规模种植黄烟是近二三年的事,村里流转土地2012年是每个小组60亩,2013年每个小组110多亩。这二年镇里给俺村下达种烟指标,2012年时候俺村每个小组分摊60亩,2013年的时候镇里下发指标每组115亩。当时都是俺村主任赵**集合我们小组长开会,分指标后统一划分西村大路两边的地,2012年划近400亩,2013年近700亩。先把大地划出来,然后由小组长负责找清谁的地,这样抽出来的地由村统一划定种烟专用地,承包费由村委统一收,然后村委再把收上来的钱发给各小组长,各小组长再把钱按占地多少发给农户。2012年的时候收每亩承包费是500元,2013年度的承包费被赵**收完后就没再发给各小组,各小组也就没再发给占地群众。我不知道赵**收多少承包费,但我们都知道2013年各小组长领的工资、老党员老干部发的补助应该是花的承包费。

(10)证人包*才证实:我村流转土地种黄烟有二三年了,不过前几年的钱都发给占地的农户了,只有2013年这一年的钱没有发,因为这事赵**被公安局给逮了。2013年流转地是2012就定好的,当时镇里给俺村下发指标700亩地按6个小组分的,我们第一小组需要留出110亩,这样村里就安排把村西大路两边的地统一划成黄烟种植区,由村委统一管理对外承包,承包费由村里定的每亩收承包费500元,然后承包户把承包费交给村主任赵**收的还是谁收的我找不清,反正2013年占地农户的承包费没发给群众,2012年承包费是村里把钱给我,我再按名单按每亩承包费多少发给占地群众的。

(11)证人孙**证实:

我是村里四组的组长,我们村按照镇里的安排,在村西湖两道岭之间划出一片地,这些地都是村里六个组的地,几乎家家都有,只有极少数村民没有。当时村里安排这些地统一划成黄烟基地,有六七百亩之多,然后由村里统一往外发包,按每亩几百元的价格对外承包,然后村里统一收承包费,最后村里再把承包费按占地多少亩由小组长统一发放,基本就是这个模式。我这个小组占90亩,波及393人,我这是按三个人的底一直用到现在,我要发钱也得按这个名单挨家挨户的去找。名单上后面的数字是人数,当时俺村分地时西北湖是岭地,每人两分(大亩合现在的三分)平均分的,所以占用俺村的黄烟地几乎是家家户户。

我参加2013年度黄烟种植土地流转承包给种烟户为议题的村委会了,是在2012年底,村主任赵**主持,包**、宋**、刘**,第一小组组长包**、二组张**、三组赵**、四组是我、五组徐**、六组吴**参加的,议题是镇里下达黄烟种植任务,村里要求村民把土地流转成大块,作为种烟基地,大约700亩,要求每小组在100亩以上,由村里统一管理,由村里负责统一收取种烟户的承包费,交给各小组长,再由小组长发放给被流转土地的村民,当时我小组拿115亩地,涉及到40多户村民。我不知道2013年度种烟户有没有向村委交承包费,我也没收到村委交2013年度烟地承包款,因为都是由小组长发放给被流转土地的村民的,所以被流转土地的村民没有收到2013年度烟地承包款。2011年度和2012年度,赵**把承包款交给我,然后我把钱发放给被流转土地的村民了,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

(12)证人吴**、张**、宋**、包**、徐**证实内容和孙**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13)证人包*才证实:作为党员干部2012年度和2013年度补助款给我了,我想着领2012年度补助款是刘*才发给我3000元,领2013年度补助款是村会计包*明经手发给我的,总共发了5000元,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14)证人孙**证实:我在2013年底领过2012年度的补助款3000元,这钱是俺村的出纳刘*才给我的。就发了2012年度的3000元,2013年的还没有发给我。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15)证人吴**证实:我只领过2012年度的补助款3000元,2013年的补助款还没有发给我。2013年刘*才发给我2012年度的补助款。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16)证人张**证实:我是二组的组长,我只领了2012年度的补助,发了3000元,是刘**经手给我的,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2013年度的赵**说要给我的,后来没再给就算完了。

(17)证人刘**证实:我当时在村委大院看大门,我在2012年底领过两年的补助款,共计6000元。当时说是每天10元,两年总共给6000元,是刘**、包**经手发给我的。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18)证人刘**证实:2012年底,我们村里村干部和小组长的工资是我发放的,2012年度村小组长包**、张**、赵**、孙**、徐**、吴**每人3000元人民币。村干部包**、陈*、陈**、我、刘**、魏**每人6000元,也是我发的。2012年度老干部、党员退休金也是我发的,魏**、赵**、陈**、李**、包**、刘**、李**、郭**、楚**、徐**、李**、赵**、赵**、刘**、陈**、寇**、董**、李**共18人,共计15000元。发放的这些资金是书记赵**给我现金69000元让我发放的,我不知道以上款的来源。

侦查卷P121:作为党员干部,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补助款我都领了。2012年度我领2011年至2012年两年的补助是6000元,另外我还领2012老党员补助1000元,2013年补助1000元,总共是给我发了8000元。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陈*、陈**、魏**、包**都领了一年每人三千元,我和刘**都发两年的,每人6000元,这事应该是这样的。当时我可能记错了,这发放工资都是赵**安排的,他把名单给我,钱给我,我在按照名单发下去就行了,单子让我又还给赵**了,我不知道这些钱哪里来的。

(19)证人陈*证实:我只领过2012年度的补助款,我现在记不清楚什么时间给我的钱,是刘**经手发给我的,总共3000元,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20)证人陈**证实:我作为民兵只领过2012年的补助款,总共给我发了3000元,是刘**经手发给我的,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21)证人魏**证实:我作为村里的妇联主任,只领过2012年度的补助,是俺村的出纳刘*才给我的,给了3000元,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22)证人包**证实:我作为村原干部,每年度领取1200元的补助款,我于2012年年底和2013年年底分别在刘*才处领取1200元,两年度共计2400元,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23)证人寇**证实:作为党员干部我领取了2012年和2013年度,共计1000元钱补助款,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24)证人郭**证实:我作为村里的老党员干部,2013年年底,我儿张**拿回家1000元钱交给我说村里发老干部补助,2012年年底,我在刘付才那里领1000元钱。我共领取了2012年、2013年两个年度共计2000元钱,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25)证人李**证实:作为党员干部2012年度和2013年的补助款我都领了,我记得2012年是刘*才发给我的,2013年度是我们村会计包**发给我的。总共发给我1800元,2012年度领了800元,2013年度是1000元。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26)证人陈树林证实:作为党员干部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补助款都发给我了,2012年度是刘**经手给我的,2013年度是包广明经手给我的。2012年度给我600元,2013年度给我500元,总共1100元。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27)证人李**证实:作为党员干部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补助款给我了,2012年度刘*才给我的,2013年的补助是包**给我的,这几年老党员的补助都有,总共给我发了一千六百元,每年800元。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28)证人李**证实:作为党员干部,我在2012年度和2013年度都领取补助了,2012年是刘*才给我的,2013年时包广明给我的。总共给我发了1800元,2012年是800元,2013年是1000元。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29)证人楚学合证实:作为党员干部我领过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补助款,每次领800元,总共领了1600元,2012年是刘*才发给我,2013年时包广明发给我的。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30)证人董**证实:作为党员干部我领了2012年的补助款,是俺村的会计包**给我的,是2013年底快过年的时候发的,2012年度是刘**给我的。每年都给我500元,共计1000元。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31)证人徐善友证实:作为党员干部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补助款都给我了,2012年的补助款是刘*才给我的,2013年度补助是包**经手给我的。总共发给我1400元,2012年度发给我800元,2013年发给我600元。我不知道这些钱的来源。

(32)证人宋**证实:我是2008年就开始时村委成员,平时没有工资,年底发5000元的补助,自从当了村委主任之后,2011年没有发补助,到2012年底才发给我2011年、2012年两年的补助共计1万元。2013年底村里又发给我补助4000元,这钱是村委会包广明给我的。平时过节时老党员都有补助,但是标准不一样,每人具体发多少都是会计经手发的。小组长每年的补助是3000元。我不知道我村发的补助经没经过镇经管站,一般来讲都得经过,我村平时没有经济来源。

(33)证人包广明证实:我村2013年老党员、老干部的补助是我经手发的,总共发了15200元。发这些补助时是赵**给我名单,上面写着谁该领多少钱,我就照名单发的,发完之后,名单和剩的钱都有给赵**了。我能有印象的是魏**、包**、赵**、陈**、陈**、李**、李**、楚**、李**、赵**共十几个人,最多的领1200元,最少的领500元,反正经我手发了15200元。2013年度俺村小组长徐**4000元、包士海4000元、赵**3500元,这些钱都是我经手发放的,宋**也领4000元,这都是我经手的。我作为村会计在2012年、2013年每年领补助都是5000元。这些补助有的走经管站有的不走经管站,我是在2011年开始当村会计的。我每月都去经管站报账,所有单据都由赵**签字及镇里分管领导签名。我村黄烟地是占了我村多个村民的,不能说全村都有,但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具体的名单我也没有,各个小组都有各自的名单,占谁多少地,小组长应该清楚,这事就是经手的事,不用入村的账。NO.004541和NO.004542这两张收据不是我的字,对这两件事我都不知道。

我在2013年年底,赵**给我14000元钱,让我发村干部赵**5000元、我的5000元、宋传国4000元的误工补助,当天下午赵**又给我11500元钱,让我发放村小组长2013年度误工补助,分别是徐**4000元、包士海4000元、赵**3500元,共计11500元。我还在2012年年底,在村现金保管刘付才手里领2012年度误工补助5000元,2011年度误工补助5000元,共计一万元。

(34)证人包**证实:2013年春节之前,我在赵**手中领取工资3000元,2014年春节前,我在赵**手中领取2013年工资4000元。我领取的这7000元钱是赵**收取的黄烟地承包款。

(35)证人赵**证实:我分别于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在村会计包广明处领取1200元,共计2400元。我不知道这钱的来源。

(36)证人刘吉祥证实:2012年和2013年的补助款我都领了,每年500元,共领了1000元,我不知道钱的来源。

(37)证人赵**证实:我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在村会计包广明处领取老干部补助款1200元,共计2400元。我不知道补助款的来源。

(38)证人陈**证实:我在2014春节前,从村会计包广明处领取2012、2013两个年度,共2400元的老干部工资。

(39)证人王**证实:我认识赵**,他是朱**的村委会主任,主持朱**的工作。2012年6月份,赵**使用我出租车,刚开始的两三次都是当时就给我出租车钱,后来开始使用我的出租车赊账,到2013年年底,也是2014年1月30日,我拿账本找赵**,在他家里算账,都是村里的公事,计划生育到县城、临沂等地找进站人员,截止2013年年底,朱**公用我车车费17000元,赵**给我5000元现金,他说没钱了,给你写一张12000元的欠条吧。他就写了一张欠条给我。

(40)证人彭*证实:我认识高**,高**在2012年同朱**的赵**、凤凰庄的陆**三个人合伙开新胜投资公司,公司设在矿坑镇驻地,我给帮忙看门打扫卫生。赵**到过我们这办理业务,就在公司刚成立的时候,朱**的张**到投资公司借款五万元,保证人是赵**,后来张**跑了,我听说这钱是赵**替还的。我具体也说不出来听谁说的,是外人舆论的,借款时因为我在公司帮忙所以我知道。到2013年3月17日,我就到矿坑中学建楼工地帮忙,就没再去过投资公司。张**去投资公司借款的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想着在2012年阴历正月十六日我开始去新胜投资公司上班的,这投资公司的手续在2013年末批下来的,这公司就解散了,他们的债务是怎么分的我就不知到了,我想着张**借款应该是2012年春季,具体哪天我就不知道了。

(41)证人高**证实:2012年5月份,我和陆**、赵**三个人在矿坑镇驻地合资成立一个“苍山县**有限公司,到了2012年6月份,赵**领两个40岁左右的男子到我们投资公司借五万元进水泥的,借款期限一个月,到期之后,赵**到我们公司说,借款五万元的那个人找不到了。我说“你得去找那个人,否则你得还上”。赵**就分两次交给我们公司5000元利息,又过了两个月,赵**到我们公司还借款五万元。到了2013年11月份,赵**在矿坑信用社门口借我个人三万元,没说干什么,只用一个月,到了2014年1月份,赵**还给我一万元,到了2014年春节前后,赵**又分别给我6000元和14000元,我没收他利息。赵**说的借我公司50000元,使用8个月,还给我们公司本息共计70000元,没有这事,赵**和他朋友借我们公司本金50000元,只使用了三个月,我们公司共收他5000元利息和五万元本金。

(42)证人陆**证实:2012年3月份,我和高**、赵**三个人合伙注册了一家“鑫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在矿坑镇驻地,到了2012年4、5月份,赵**到我公司借款五万元,期限两个月,当时我们公司扣两个月利息五千元,到期之后赵**来公司把款还上了,当时经办人是谢*,后来我们公司散伙了,赵**就没再向我借过款。

(43)证人曹银芝证实:我家院*盖过三大间平房,这三大间平房及东平房都是五年前盖的,盖好之后粉刷的,就是门窗玻璃、防盗门、防盗网以及地板砖等是2012年装修的,总共花了多少钱我现在也忘了,反正得有一万多块钱,这些钱都是我自己拿的。我不知道赵**帮谁贷过款,我村黄*地承包费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但我知道赵**收俺村的黄*承包地钱没发下去这事。我多次问他怎么不发这钱的事,赵**说这钱还没有交齐,发点工资,还点账,旁的他也没再说什么。赵**没有什么不良习惯,吃喝的事他应该有。

(44)证人李**证实:赵得军家的房子是我给盖的,房屋是5、6年前给盖的,粉刷泥墙是2012年6月份我给领人泥的墙。他总共给我一万块钱,是2012年的年底给我的。他家装修不是我做的,我们不管铺地板砖、装修的事。

(45)证人邱**证实:我家是做铝合金门窗的,我和赵**一个村,在2012年5月份左右我给他做过活,给他新家按门窗、防盗网。铝合金的窗户七个。铁门三个,小平房是用铝合金做的门窗、阳台是用不锈钢做的。我半个月给安装完的,赵**支付了我一万四不到一万五,具体我也记不清了,第一次支付时是2012年6月份左右给一万元,第二次是年2013年春节前后给的,不到五千。是给他的新家安的,就在大队院后面。赵**新家是四间平房和五间小平房。

3、被告人赵**供述:我村委收取2013年度烟地承包费297000元,我把其中的190500元自己花销和挥霍了,另外106500元用于村里开支了。

我村是黄烟种植村;为了集中种植,村委从村民手中流转出整块的土地,对外承包种植黄烟。以往几个年度,黄烟种植户向村委缴纳承包费,村委都已经发放给村民,不需要入村里的账。我经手收取的租金,发放给向外出租地的村民。只有我收取2013年度6户承包我村黄烟种植地的租金共计297000元,没有发放给向外承包地的村民。

2012年秋天,县里和镇里支持我村种植黄烟,我召开村民大会,经村民同意,把零散的小地块归整流转出大约700亩用于种植黄烟,由种烟户和大仲村镇烟站签订种植合同。杨**先承包200亩,是在2012年9月份,把十万元的承包款交给我村村委,我经手收到的,我村没有党支部书记,我是村党支部副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主持全村全面工作。后来包某成、董**、赵**、孙**、孟**都是承包每户100亩,陆续到我村村委找我交承包费,一直到2013年春节。实际丈量有的承包户不足100亩,我村就按实际面积来收承包费,包某成90亩,交了34000元(是分两次交的,分别是30000元、4000元);董**60亩,交了30000元;赵**84亩,交了42000元;孙**82亩,交了41000元(当时交给我50000元,我给他打了一张9000元的欠条,后来给他2000元,还欠他7000元);孟**100亩,交了50000元;共计297000元的承包烟地款。承包烟地款,按道理我应该发放给我村被流转出烟地的村民,但是都被我开支了,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于发放2012年度村小组长:包**、张**、赵**、孙**、徐**、吴**和民兵包**、陈*、陈**、刘**、刘**、魏**共12人工资,3000/人,共计36000元。

(2)发放2012年度村老党员干部:魏**、赵**、陈**、李**、包**、刘**、李**、郭**、楚**、徐**、李**,赵**、陈**、刘**、陈**、寇**、董**、李**共计18人工资,共计15000元。

以上两项是2013年1月份,村现金保管刘*才发放。

(3)发放2013年度村老党员干部工资15000元。是村会计包广明发放的。

(4)发放2013年度村小组长工资:徐**4000元、包士海4000元、赵**3500元,共计11500元。是包广明发放的。

以上两项是村会计包广明发放的。

(5)发放村委委员宋**2011、2012两年度补助款10000。

(6)支付2013年度升平村王**租车费5000元。

以上两项是我经办的。

(7)发放2013年度工资:我本人5000元、会计包**5000元、村委委员宋**4000元,合计14000元工资,是村会计包**经办的。

以上共计106500元款用于村里开支。

(8)2013年3月份,我还给本村李*广账10000元,是我2010年盖房子时欠他的工钱,又花了24000元买装饰材料,装修我个人房屋。

(9)2012年10月份,我还陆**投资公司我个人使用的50000元的高利贷,利息是20000元,共计70000元。还有86500元的烟地承包款是我自2013年初至今,被我在处边吃饭、喝酒、洗脚等挥霍掉了。还有要补充的是,孟**、密士学是转包我村吴成成的山里地种的烟,吴成成分三次交给我承包费82000元,是村集体地,这82000元,村里开支74300元钱,剩余7700元钱被我自己花掉,用于个人开支。

我便占了190500元钱,被我自己花销和挥霍了,就是图财。

发放2012年度村民小组长包**、张**、张**、孙**、徐**、吴**六个人每人3000元,共18000元。民兵包**、陈*、陈**、徐**每人3000元,共计12000元,民兵刘**、刘**每人6000元,共计12000元。村两委成员宋**2011、2012年度共10000元,包广明10000元,另外老党员干部春节发补助共计15200元,这当中每人发1200元的有赵**、魏**、陈**、包**、赵**共五人,郭**、李**、李**、刘**这四人是1000元,李**、楚学合是800元,徐**600元.李**、陈**、赵**、寇**、董**、刘**是500元,发之前都由我写好名字及钱数让会计刘**或包广明按这个名单把钱发下去,然后交给会计入账就行了。到2013年度我给这些老党员、老干部还是这些钱,我记得2012年度是刘**经手发的,2013年度是包广明发的。另外2013年度小组长只发给徐**4000元、包**4000元、赵**3500元,共计11500元,村委委员中我领5000元,包广明5000元、宋**4000元,这些事包广明负责发放的,这以上都是花在公事上的。

另外,还陆子福贷款5万元,利息近2万元,2013年我还李*广账一万元,装修房子付给邱**14000元或15000元,是分两次给他的。我买地板砖、墙砖、太阳能、卫生间的设施得有八九千元,我还还给王**租车费5000元,能记起来的就这些,剩下的钱都被我平时零花了。2013年承包费的钱不是一下子给齐的,还有2013年4-5月份分别给我的,我装在身上就随手花了。对这事我记得交代多次了,可能有点出入,但钱都是我支配和花的这事是千真万确的,你可以根据你们调查的情况随时问我都行。

4、本案综合证据

(1)综合材料侦查卷证实:即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和抓获情况。

(2)抓获经过侦查卷证实: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赵**在兰陵县政府门口被兰陵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干警抓获。

(3)中**县纪委移交案件通知书证实:2014年2月27日,县纪委将赵**职务侵占线索移交兰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4)办案说明一份证实: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赵**因患高血压在罗**局医院治疗,故无当日的提讯证记录。

(5)兰陵县矿坑镇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赵**自2011年6月起任矿坑**民委员会主任。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赵**,1966年3月18日出生,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利用职权之便,将本单位管理的财务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物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查,被告人系兰**纪委将其职务侵占线索移交兰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后由兰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将其抓获的,而不是被告人主动到案的,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自首,但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有坦白情节。涉案数额中有关黄**的借款,该款虽以被告人名义以借款形式出现,但该款系黄**应被告人要求提前交的承包金,并且该款实际冲抵了承包费。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其他辩护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部分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得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

二、违法所得1506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50000元,剩余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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