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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兰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及其辩护人王**、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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