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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开封市**民法院审理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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