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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太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太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4)涧刑公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杨*太以其和索*超系合伙关系,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本案是合伙民事纠纷,其占有的财物不是彤飞公司财产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刑公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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