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尉氏县**有限公司以被告人裘迪华犯侵占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尉氏县**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