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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陈*、被告人冯*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冯某甲时任武陟县**村村委主任、村支部书记,其利用职务之便,以村委支付工程款为名,虚构支出,将村集体公款10000元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建筑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村集体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冯*甲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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