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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海职务侵占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二七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责令被告人李**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91784.64元。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宣判后,2012年11月1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于2011年2月至6月,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共计价值221784.64元。

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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