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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郑*等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郑*、贾*乙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郑*、贾*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深航(郑州**限公司的电气工程师被告人贾**、航天**限公司(原航天**限公司)的业务员被告人郑*、航天**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武汉瑞**限公司的电缆测量员被告人贾*甲经事先预谋,各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航天**限公司向深航(郑州**限公司销售电缆的过程中,采取由被告人贾**提供虚报的本公司所需电缆数量清单,由被告人贾*甲和郑*将本公司生产的电缆进行截留的方法,截留航天**限公司所生产的共计价值人民币175880元的电缆。事后,三被告人将该电缆线以废铜的方式予以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1.3万元,被告人贾**分得赃款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郑*分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贾*甲分得赃款人民币1.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贾**、郑*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将被告人贾*乙抓获。被告人贾**、郑*分别向航天**限公司退出赃款人民币2.3万元、5.3万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贾*乙的家属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郑*、贾*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关于被告人贾**、郑*、贾*乙的主体身份的相关书证、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楚新年、林*、黎*的证言、甲供设备材料订货单、深航商务办公项目电缆采购合同书、情况说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郑*、贾*乙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贾**、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郑*、贾*乙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并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贾**、郑*、贾*乙犯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贾*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郑**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贾*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退赃款人民币10万元,发还航天**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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