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林刑诉(2014)1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3日,被告人李*挂靠湘潭水**限公司与国网福建**岩供电公司运检部签订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220KV登庄Ⅰ、Ⅱ路输电线路通道与巡线道清理大修工程。合同规定乙方即被告人李*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道清理相关的树木采伐证由乙方办理,乙方未办理林木采伐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2012年9月间,被告人李*在清理220KV登庄Ⅰ、Ⅱ路输电线路通道时,为维护该输电线路安全,在未经林权所有人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在新罗区曹溪街道东山村“寮孟墓”山场(2006年林业地信图8林班4大班8小班、8林班5大班3小班,又称“寮盂墓”山场)将该输电线路下方的属林思杰所有的尾巨桉树环割树皮致死108株,计立木蓄积量6.7678立方米。

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李*主动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适中森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27日,龙**公司与林**达成220KV登庄Ⅰ、Ⅱ路输电线路走廊的林木(包括本案涉及的林木损失)补偿协议,由龙**公司一次性补偿给林**共计41132.8元,并已履行完毕。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前科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林权证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龙**公司《证明》、曹*林场《证明》、曹*街道东山村《证明》、协议书、毁坏林木数量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历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律法规,故意毁坏他人所有的林木计立木蓄积量6.7678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在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积极缴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同时林木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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