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4)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郭**,被告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因其女友郭**不愿与其共同生活遂对郭**及其家人怀恨在心。2014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田*伙同王**(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至兰陵县长城镇店子村郭**家附近,对郭**的奶奶郭*乙进行辱骂并殴打,又将随身携带的“礼花弹”点燃后扔到郭**居住的草屋顶,致“礼花弹”将屋顶、院内柴草垛、猪圈顶棚等引燃,并将屋内所有物品烧毁。经鉴定,郭*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物品损失价值共计23506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郭**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的陈述;被告人田*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郭*乙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二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被告人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因其女友郭**不愿与其共同生活遂对郭**及其家人怀恨在心。2014年1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田*伙同王**(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至兰陵县长城镇店子村郭**家附近,对郭**的奶奶郭*乙进行辱骂并殴打,又将随身携带的“礼花弹”点燃后扔到郭**居住的草屋顶,致“礼花弹”将屋顶、院内柴草垛、猪圈顶棚等引燃,并将屋内所有物品烧毁。经鉴定,郭*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物品损失价值共计23506元。

另查明:被告人田*于2009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郭**陈述:今天晚上7点多,我在县城,我闺女郭*静给我打电话,让我赶紧回家。我到家后,发现屋里屋外都是火,俺母亲躺在路边上,上医院检查是肋骨骨折,嘴上有伤。我听家里人说,俺母亲看到南边有动静就过去了,一看是田*亮,田*亮就把我母亲给揍了,揍完后又点的花炮。花炮打到俺家屋顶上就着火了。我听我老婆说田*亮点完花炮上一辆车就跑了。田*亮因为我母亲有时阻拦我闺女郭*静跟他,所以他记恨在心打了她并且放火烧了房子。家里一共烧了3间屋,前面的猪圈被烧了两间,草垛也被烧了,屋里的一台电视机、木床、落地扇、衣服、锅碗瓢盆都被烧了,价值损失2-3万元。

(2)郭**陈述:今天晚上6点多,我在南湖房子里,听见狗叫,就出去看。我走到蒜地边,我孙女的对象田*亮过来把我摔倒在地,用脚朝我头上、脸上、身上踢,我的肋骨疼。当时我儿媳看见我挨打,就跑回去喊我老头。田*亮就往南跑,到了蒜地,就点了花炮“啪啪”在房子上方炸了,把房子给点着了。我看见和田*亮一起来的一个人蹲在附近没有动。我老头和我儿媳妇就要追,我没让追。看到火大了,没法救了,我们就报警了。随后我儿子就把我送到县医院了。田*亮老是打我孙女静静,她不想跟他过了。田*亮说过,不会让我们好过的。今天就来打我了,并点火烧了房子。

2、证人证言

(1)郭*静证实:田*把我奶奶打的满脸是血,还放烟花烧了房子。今天下午6点多,我和奶奶郭*乙、爷爷郭*绪、妈妈方**及弟弟在家里听见狗叫,我奶奶、我妈妈出去的,过了10多分钟,我听见我奶奶喊我爷爷,我就出去了,看见我奶奶满脸是血,我还看见从南边的地里放过来烟花,烟花把院子里的玉米秸、麦秸引着了,屋顶上的草也着了,火越来越大,把房子烧坏了,火也救不灭了,屋里的东西全部被烧了。东边的猪圈也被烧着了,猪都跑出来了,没烧着猪。我屋里有一台台式电脑、我奶奶的现金有2000多元,还有衣服、洗衣机、水泵、电动车等物品被烧了。

田*今年32岁,我14岁就跟他了,有一个儿子了,他光打我,我不想和他一起过了,今天他来报复我们的。

(2)郭某绪证实:今天有人打我妻子,还烧我房子。是我孙女(郭某静)的对象亮亮干的,还有一个人不知道是谁。晚上7点多,我在家洗脚的,听见我儿媳妇喊我。我跑出去一看,到院子南边的蒜地上,看见我老伴躺在地上,满脸是血。在蒜地里的烟花往俺院子喷花,院子里的玉米秸、麦秸、屋顶上的草都被引着了。随后院子、屋、院子两边的麦秸都着火了,我们见火很大,也救不了,最后是消防人员救火的。这火把家里的东西全烧坏了,屋也烧坏了,有5-6袋小麦、8袋玉米、20袋饲料、现金4000多元、电泵等。大约损失多少我说不清楚。

(3)方**证实:今天晚上7点多,我听到狗叫,我就出来看看,正好小孩奶奶也出来了。我们出了院子,看到蒜地里有两个人,其中一个是我闺女的男朋友,叫田*。他点的火亮照着他的脸了。我的手电筒也照着他的脸了。田*就站起来,俺小孩的奶奶吓的“啊”的一声,我扭头就跑。俺小孩奶奶跑不动,被田*按着就打了,打头上、脸上、心口上,用脚蹬的心口窝,打了一会,俺小孩奶奶也跑回家来了,然后烟花炮就被点燃了,发射的位置正对着屋顶和柴草垛,烟花四散开一会儿就把屋顶和柴草垛点着了,俺小孩听到她奶奶喊叫也出来了,我就看到远处有一辆车的尾灯亮着向南跑了。火烧的越来越大,俺闺女郭*静打了119,把火救灭了。打人和点火的就是田*,另一个男的没看清楚是谁。

3、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田*,1980年1月22日出生,具备刑事责任年龄。

(2)办案说明证实:①经实际测量,兰陵县长城镇店子村郭*甲家猪圈东墙至化工厂西墙距离为47米。②王**现在逃。

(3)郭**住院病历对该案予以证实。

(4)抓获经过证实:田*于2014年1月21日被抓获。

(5)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对该案予以证实。

(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郯**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4、鉴定意见

(1)苍山县(兰陵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郭**的损伤为:左第6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根据损伤的大小、形态等分析,符合钝器伤。

(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鉴定长城镇店子村郭*甲家火灾损失基准日时的损失价值为23506元。

5、勘验、提取、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制图1张,照相8张证实:现场位置、被烧坏情况。

(2)辨认笔录证实:郭某乙辨认出田*的照片。

6、被告人田*供述:我叫田*,还叫田*亮,绰号亮盈。在案发前的3、4天,我打电话给志*,让他给我买点烟花。当天晚上,志*就把烟花送到我家里。几天前,我就想着用烟花点郭*静家的房子,去报复她家。1月21日16时许,我在家里喝了半斤多白酒,想起和我老婆郭*静分手的事情就上火。我就拿起电话打电话给志*,让他骑摩托车带我去二庙店子村郭*静家。一会,他就骑着摩托车到我家门口,我抱着烟花坐上志*的摩托车。一会我们就到了郭*静爸爸住的南湖房子西南,志*停下来。我抱烟花过了沟到东边蒜地,找了斜坡,对准郭*静爸爸住的房子。我就骂着到了房子附近,我的岳母和丈母奶奶先出来往南走的,他们到了蒜地头上。我上去就是给我丈母奶奶脸上一拳头,将她打倒之后,我上去就用脚踢她的肋部、肚子。当时我岳母吓得向北跑喊人去了。我停下来就往南跑,到了蒜地里,找到我事先放好的烟花,找好角度点着火,向北面的房子打去。火球落在房子上面,我就向西过了小沟,让志*带着回郯城了。我打丈母奶奶时,志*站在沟东边的杨树跟给我助威的。用烟花点燃郭*静父母房子的事情,我和志*商量过一次,并和他说了点烟花报复郭*静的事情。我用烟花,因为我知道郭*静的房子是草屋。郭*静14岁就跟我过,现在不跟我过了,都是他家人不让我和她过的,所以我想报复他们。

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系累犯,且民事部分未和解,综合全案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二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但过高部分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郭**、郭**财产损失价值2350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二原告人郭**、郭**的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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