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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遂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荥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罪犯马*远于2011年12月1日送入河南**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马*远减刑一年的建议,于2014年7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10日表扬、2013年9月10日表扬、2014年1月10日表扬、2014年6月10日表扬;2012年11月8日记功;2013年12月17日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6月8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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