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靳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于2014年12月31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王*乙将自己的思域轿车停放在卫辉市府门口医药门市对面的服装门市门口,被告人靳某某看到后不让王*乙停车并发生纠纷,之后靳某某用砖头和砍刀将王*乙的汽车玻璃砸坏,又用砖头将王*乙家门上的玻璃砸坏。经新乡**证中心鉴定:汽车毁坏价值为人民币8860元。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为王*乙维修了被毁车辆,并取得王*乙的谅解。

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靳某某被其父亲靳**送到卫辉市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图,新乡**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靳某某判处,并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

被告人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希望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王*乙将自己的思域牌轿车停放在卫辉市府门口医药门市对面的服装门市部门口,被告人靳某某不让王*乙停车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拉开后,被告人靳某某用砍刀将王*乙汽车上的多面玻璃砸坏,后又用砖头将王*乙家门上的玻璃砸坏。经新乡**证中心鉴定:汽车被毁坏物品价值为人民币8860元。案发后,靳某某为王*乙维修了被毁车辆,并取得王*乙的谅解。

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靳某某在其父亲靳**的陪同下到卫辉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30日下午2点多钟,其在府门口往南的衣服店门口蹲着,两个男的开了一辆白色本田思域轿车停在店门口,其不让他们停车,马*也不让他们停车,双方便吵吵起来。后其拿了一把(刀把有十厘米左右,刀长有十五厘米左右)刀和两个男的打了起来。其中较低的男子和其夺刀,其夺过刀之后,便开始砸二人所开的思域轿车,先砸的前挡风玻璃、两边的玻璃以及后面的玻璃,后又上汽车上面用脚将天窗玻璃跺毁。之后又拿刀到司机的家,用砖头将他家门上的两块玻璃砸坏。

2、被害人王**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30日下午大约2点多钟,其和大哥王*甲回鼓楼街老家,将白色本田思域轿车停在老家门口路边一个卖衣服店门口。店里的一个男孩和一个女的不让停,并称车停这了就砸了,其下车后便和女的吵了几句,后觉得要过年了,就将车停在服装店北一个门市门口后和王*甲往老家胡同里走。后又听见服装店门口的男孩在骂,其跑出去和男孩打了起来,男孩让女孩去车上拿了一把大约50厘米长十几厘米宽的一把砍刀,王*甲见状就上去夺砍刀,后其被邻居拉开回到家,随后王*甲也回到家中并说手被砍伤了。这时听见外面有砸车的声音,服装店的男孩将其车砸了。没多大会儿,那个男孩又一手拿着刀,一手拿着砖头进到其家院内,用砖头将两扇屋门上的玻璃砸后走了,其出来看见车玻璃都被砸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0日下午大约2点多钟,其和王*乙回鼓楼街老家,王*乙想将车停放在老家门口一个卖衣服的门市门口,店里出来一个20多岁的青年和女的不让停,并称车往这停了就砸车,车就没有往他门口停,停在服装店北一个门市门口,其推着王*乙往家走。走到老家胡同里时,听见服装店门口的男孩在那骂,王*乙听到后转身从胡同内跑出来。其追出去时,王*乙已经和服装店门口的男孩打了起来。其过去拉架时,男孩让女孩去服装店南路边的一辆红色轿车上拿来一把有50厘米长十几厘米宽的一把砍刀,其就上去夺刀,王*乙就往家跑了,后来刀砍到右手的小拇指上流血了,旁边的街坊邻居将男孩拉住后,其就回家让打110报警。这时男孩一手拿着刀,一手拿着砖头,骂着又进到其家院内,用砖头将两扇屋门上的玻璃砸了,街坊进来后将男孩拉出了院,其出来后看见停在门口的车玻璃都被砸了。

(2)证人翟*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0日下午大约2点多钟,邻居王*乙家和其家外面临街的一个服装店的人发生口角,王*乙的哥哥王*甲和一个男孩在门口发生争执,那个男孩掂了一把刀,王*甲正在和那个男子夺刀。其上去把王*甲劝回家,王*甲的手被划了一下流血了。其在院内听见门口有砸车的声音,就打报警电话。没多大会儿,那个男孩骂着进来院内,一手掂刀另一只手用砖头把王*甲家的玻璃砸了。

(3)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30日下午大约2点多钟,其在门市部看见靳某某和一个男的在门市部外吵架,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堵门市部的门了。其从门市部出来称自己还要在门口停车,后其和靳某某与车上的两男子发生口角,靳某某和那两个人打了起来。

4、鉴定结论

新乡**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东风本田思域轿车损毁项目的价值为人民币8860元。

5、书证

(1)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证实案发的具体位置以及车辆被毁的具体位置、状况。

(2)卫辉市城内派出所证明证实作案工具刀未提取到的情况。

(3)王*乙出具证明不要求对家门及门上的玻璃损坏程度进行价格鉴定。

(4)刑事判决书及卫辉市看守所证明证实2010年9月17日被告人靳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月4日刑满释放。

(5)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靳某某将被害人王**的车辆修理好,并取得王**的谅解。

(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靳某某在其父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靳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靳某某在其父陪同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靳某某在案发后为被害人维修车辆,挽回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靳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也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其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靳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7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