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杨*平伙同杨*甲、杨*乙(二人已判刑)、杨*丙(另案处理)等人以廖某某开运送木材的路时挖掘了属于其村下陂村河坎围组的地方为由,拦下一辆挖掘机、一辆东风皮卡工具车(车牌粤F5***2)、二辆三菱牌吉普车(车牌粤FK***9、粤A8***D),并扣留了挖掘机,将东风皮卡车(车牌粤F5***2)、三菱吉普车(粤A8***D)推到路的下坎,用石头等物打砸,用柴刀等打砸另一辆三菱吉普车(车牌粤FK***9),致使三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29391元。

2、2012年11月24日,翁源县官渡镇下陂村河坎围组村民在韶能电站附近路段拦下张**、张**、张**驾驶的三辆帮廖某某拉木的拖拉机。同日下午16时许,王*兴(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拦下拖拉机的地方,打伤杨**。被告人杨**、杨**、杨**(二人已判刑)等人以廖某某叫到“烂仔”打伤杨**为由,用火烧掉了上午拦下的拖拉机(物价未作评估),并用火烧掉2012年11月6日推到下坎的东风皮卡车、三菱吉普车,然后又到廖某某的厂房殴打了张**等人,并将停放在厂房门口的胡某某的东风牌景逸小汽车用火烧掉(经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79050元、车内内饰价值人民币12072元,硬盒芙蓉王1条价值人民币300元),将刘*的时代金刚农用车的前挡风玻璃、二块侧门玻璃、二条轮胎毁坏(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930元),同时烧掉的还有厂房、厂房内的物品一批。

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播放了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平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在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量刑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1、其未参与烧拖拉机;2、其未参与烧11月6日推到下坎的东风皮卡车和三菱吉普车;3、在廖某某厂房门口其未拿东西砸车、未放火。被告人杨**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6日,被告人杨**和杨**、杨**(二人已判刑)等人以廖某某开运送木材的路时挖掘了属于下陂村河坎围组的地方为由,扣留了一台挖掘机,将一辆东风皮卡车(损失价值人民币8065元)、一辆三菱吉普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0176元)推到路的下坎,并用石头和柴刀等砸打另一辆三菱吉普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150元),致使三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

2012年11月24日上午,翁源县官渡镇下陂村河坎围村民在韶能电站附近路段拦下张**、张**、张**驾驶的三辆帮廖某某拉木的拖拉机。同日下午16时许,王*兴(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拦下拖拉机的地方,打伤杨**。被告人杨**和杨**、杨**(已判刑)等人以廖某某叫到“烂仔”打伤杨**为由,用火烧掉同月6日推到路下坎的东风皮卡车和三菱吉普车。

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翁源县公安局分别于2012年11月12日、11月2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翁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无法联系到刘**、张**对被告人杨**进行辨认。

3、手扶拖拉机整机合格证、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证实,张*靖手扶拖拉机出厂检验合格。

4、号牌为粤025001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证实,该收割机类型是悬挂式的。

5、2012年11月6日韶能电站处警情况证实,2012年11月6日的出警情况。

6、关于下陂村毁坏财物案与被殴打案的处警经过证实,本案的处警情况。

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的归案情况。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的年龄及身份等情况。

9、(2012)佛南法少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杨*平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佛山**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2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10、(2013)韶翁法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的同案人杨**等人被判刑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6日10时多,我驾驶我的车牌号为粤F5***2青色皮卡车来到官渡镇下陂村韶能电站边,廖某某等人已在场,许*添开挖掘机修路,不一会挖掘机的老板陈**来到现场看挖掘机施工看到12时多,我见杨**骑着摩托车来到工地,他一到就从摩托车上取下一把柴刀,用柴刀背去敲打挖掘机叫我们停止开工,说我们挖坏他们的山。接着他打电话叫人来,过了10分钟五个年轻子来到,过了约半个小时陆续有100多个村民来到,有拿柴刀的,也有空手的。我们想开车走,他们围住廖某某他们的一台白色、一台青色三菱车、陈**的青色皮卡车。杨**坐在廖某某开来的白色三菱车头上,杨**等村民与廖某某吵了起来,吵着杨**下到船里把水管、柴油等物品丢下水库后上到路上与廖某某继续吵,我和刘**把船开到离岸边约20多米的水里,廖某某与他们讲了一会就走了。村民起哄说要翻车,杨**带头和十多名男性村民把白色三菱车翻下水库边的第一道坎上,推完后他们把我的青色皮卡车翻下水库边,后他们又把白色三菱车翻下砸在我的车上面,翻下去后就搬起石头砸。他们叫挖掘机司机挖下水库的路,挖了后杨**等村民推停在路上的另一台青色三菱车,却因拉起手刹一时推不动,杨**和一年轻人拿柴刀把青色三菱车的车窗玻璃砸碎,杨**把车门打开进到车里把手刹放下,他们把青色三菱车推了四、五米远把车推到水库边,民警赶来制止了。今年5月份以来杨**都以我们从河坎围村买来的山林不合手续为由,阻挠我们开工,这次又说我们修路破坏了他们的山为由阻碍修路。

2、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6日9时多,我的司机许*添开挖掘机到翁源县官渡镇下陂村韶能电站旁帮廖某某修路。上午11时许,我开“的士头”去到时廖某某等人正在指挥许*添在韶能电站边的路上做工。12时20分准备停工时,一个年约二十六、七岁的男子开来一辆摩托车,一来到就从摩托车上取下一把柴刀拿在手上扬起来说,你们现在停止开工。廖某某说那人是杨**。我们停下来。杨**开始打电话叫人来,过了10分钟四、五个年轻子来到,不一会村民有的拿着柴刀、有的空手赶来了。13时许来了约100多个村民围住廖某某的一台白色、一台青色三菱车、一台青色皮卡车和我的车不准走。杨**坐在廖某某白色三菱车的车头上,杨**等村民与廖某某吵了起来,吵着杨**带着村民下到韶能水库廖某某的船里,把水管、柴油等物品丢下水库里,丢完后他们上到路上与廖某某继续吵,廖某某与他们讲了几句就走了。村民起哄说要翻车,十多个男性村民动手推车,一开始推白色三菱车,杨**和一个年轻人把白色三菱车放了一边的气后,直接翻下水库边,推完后他们把青色的皮卡车翻下水库边。翻下去后搬起石头把那两台车的车玻璃等砸碎。村民威胁我和司机开挖掘机把下水库的路挖了,如果不挖就要把挖掘机和我的车砸了,我们没办法就挖路。挖了后杨**等村民推另一台青色三菱车,因车拉了手刹推不动,杨**和一个年轻人拿起柴刀把青色三菱车驾驶位那边车窗破璃砸碎,并把青色三菱车推前了四、五米到水库边,民警制止了他们的行为。民警和镇干部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到下午4时多,村民强行要把挖掘机开到河坎围,如果不去就砸了挖掘机,我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杨**等村民扬言如果廖某某11月7号12时前不来河坎围谈判就把挖掘机砸了。我听杨**在电话中说是我们把他们的山破坏了。

3、证人许*添的证言证实,我开挖掘机修韶能电站面上的路,有名男子开一辆摩托车放在挖掘机行走链边,不准我开动挖掘机。男子下了车,从摩托车抽出一把柴刀敲挖掘机的链板,我把挖掘机停了下来。男子叫我下来,不准修路、离开。男子打电话,过了十几分钟,又来了五名男子也是打电话,我听是叫村里的人到现场来。廖老板开了一辆三菱吉普车离开现场,刚好碰上赶来的村民,拦下不让走。廖老板下了车,村民把他的三菱吉普车从路上翻到路下面的一条小路上,车被翻侧了。村民来了一百人左右,一名老年男子说要我开挖掘机挖了通往韶能电站水坝的路,但廖老板被翻侧的三菱吉普车挡在路上,还有一辆皮卡也停在路上,村民又将二辆车翻到水坝的坝上面。那名老年男子带了三名年轻人走到我跟前,威胁我开挖掘机把通往韶能电站水坝的路挖掉,我不情愿地开挖掘机去毁路。大约到了16时,派出所的罗所长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做村民的工作,村民讲到激动时又把停放在往下韶能电站路口的一辆三菱吉普车用铁笔砸碎车窗玻璃,并想将这辆吉普车推到水中去,但被工作人员劝阻了。到了17时左右,村民恐吓我,叫我将挖掘机开出去给他们做抵押,让他们有条件与老板协商,我按村民的指示将挖掘机停放在外面。

4、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6日早上8时许,我乘坐刘**驾驶的蓝色皮卡工具车(车牌F5***2)去到韶能电站水库塘头,廖某某和缪**已经在那,廖某某雇请的一台勾机正在修路,廖某某驾驶的小汽车(车牌号粤A8***D)、缪**驾驶的小汽车(车牌号粤FK***9)和刘*成驾驶的皮卡车停在路边。我和刘**驾驶轮船送了一批工人进水库尾后,和廖某某、缪**等人看勾机修路。中午12时许,三、四名年青男子驾驶摩托车来到不停打手机。十分钟左右,杨*甲一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接着不停有村民来到。杨*甲停放摩托车后,手持一把砍柴刀去勾机驾驶室用柴刀敲击驾驶室,要求勾机停止工作。然后杨*甲手持一把砍柴刀向运输轮船走去,把船上的船盖板等物品丢到水库。杨*甲离开船,我即刻上船把船驾驶到水库中。我看见杨*甲手持工具把廖某某、刘**、缪**的三部小汽车毁坏。接着,杨*甲等十多名男子把廖某某驾驶的小汽车(车牌粤A8***D)和刘**驾驶的皮卡车(车牌粤F5***2)推翻到路坎下。杨*甲等下陂村民说廖某某修路毁坏了他们的山。2012年11月24日19时许,我和三个廖某某请来拉木材的拖拉机手共四人在屎鱼坑的棚屋看电视,从外面来了十多台摩托车,下来二十多个下陂村河坎围组的男村民代表,手中拿着木棍和柴刀等工具,来到后叫我们出来。我们出到门口,看见有些人拿木棍和柴刀毁棚屋门前的一台银色小车、一台红色小车及一台三凌越野车的车窗破璃,一些人拿木棍往我们打来,一个男子拿木棍打痛了我的左手膀,我转身想跑,旁边一村民拿柴刀向我砍来,我闪开没有砍到,我往山上跑,有几个人拿着木棍和柴刀追我,没有追上。我停下来看到另三个拖拉机手被他们围住不让走,有一个村民走进棚屋里拿我们的枕头用火机点着,把点火的枕头从他们打破的一台银色小车和一台三菱车玻璃的车窗里丢进去,把车点着烧了,把那两台车点着后他们把棚屋点着火烧了,然后他们用木棍和柴刀毁停在棚屋附近的三台大货车和一台拖拉机。

5、证人涂某安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6日中午,我接到廖某某的电话说在官渡镇下陂村河坎围组山上开山路被河坎围组的几十个村民围住。我去到后看见廖某某和村民争吵了半个小时左右,杨*甲用柴刀去砸三菱车的车身和破璃,砸完后,杨*甲、杨*乙、杨*已等人指使村民去推翻廖某某等人开来的车,几十个村民把廖某某等人开来的白色三凌越野车推翻到韶能电站陂头的下一段,杨*甲、杨*乙、杨*已等人又用石头乱扔砸车,砸完后村民又把白色三凌越野车推翻到水库边。过了一会儿,杨*甲、杨*乙、杨*已等人又指使村民把蓝色皮卡车推翻到韶能电站陂头的下一段水库边。杨*甲拿了一把柴刀爬起去勾机上威逼司机用勾机把白色三菱车和蓝色皮卡车推翻去水库里,司机不肯,他又威逼司机用勾机把沙石路勾坏,司机在杨*甲的威逼下用勾机毁坏沙石路。后来,杨*甲和一个穿黑色上衣、一个穿白色上衣的年轻男子拿刀具对廖某某等人开来的另一台绿色三菱车进行打砸,把车窗破璃打碎,然后把车推到水库边。后来镇政府工作人员过来做村民工作,做了很久做不通,村民说找老板商量,老板不在,杨*甲等人就要把勾机开到他们村里去,要求老板2012年11月7曰12点前到下陂村去处理,要不然就毁了勾机。他们叫司机把勾机开到下陂村。杨*甲等人阻止廖某某等人开山路说那是他们村里的山。

6、证人丘**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7日上午,我们代表镇政府到官渡**调处11月6日下陂村河坎围组村民毁坏、扣押廖某某等人的车辆一事。

7、证人丘某洪的证言证实,我们接到通知说下陂村河坎围村村民与承包山林的廖某某发生了冲突。我和阮**等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达韶能电站看见河坎围约100村民在场,我认识杨**、杨**、杨**、杨**、杨**、杨*创等几个人。我发现水库边有一台银白色的三菱越野车、一台皮卡车已被翻下去了,损坏严重,一台推土机停在路上。16时左右杨**指使大家把廖某某的另外一台蓝色三凌越野推下水库,当时车是锁住的,杨**拿了一把柴刀砸了几下三菱车驾驶室边的玻璃,杨**接过柴刀把三菱车驾驶室边的两块玻璃砸了,杨**坐进车里打方向并指使杨**、杨**、杨**、杨**、杨*创等村民在后面推到水库边,杨**在车上坐了一会就下来挥手示意推车的人,推车的人马上停手。杨**等村民跟镇政府的领导在谈条件的过程中提出让村民扣押挖土机,第二天12点之前要求廖某某到村委会进行协商。

8、证人谢某勇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6日下午,杨**打电话说韶能电站坝背的山有人在挖路,下陂村村民有100多人进去阻止了。我进到现场看见派出所的民警、维稳中心的工作人员、村委的黄支书等人劝说村民。有2辆车被翻下水库边,1辆在路边被砸烂玻璃。杨*甲跟我说:“砍树的老板乱开路,没有跟我们村民商量。你去找老板商量怎么处理好来,不然你们全部人都不用走了”。我打电话给廖某某,但无法接通。我说:“你们不要冲动,拿个意见出来”。杨**、杨*甲等人说:“我们没什么意见,要处理就拿200万来。”有村民提出找不到老板就扣挖掘机出河坎围,下午5点多,村民把挖掘机扣出了河坎围的一个猪场里放着。2012年11月24日我赶到下陂村委会的时候听说毁了车、烧了厂房还打伤了人。

9、证人刘**的证言证实,我与陈**、王**承包的“屎鱼坑”是通过公开投标以100万元人民币中标所得的,山的所有权属于官渡镇下陂村河坎围村小组。我们与下陂村河坎围小组的村民签订了《发包经营林地合同书》,已与河坎围的每家每户签订了协议,只有杨**没有签。我们于2011年1月27日把“屎鱼坑”山林转包给廖某某砍伐,与他签订了《承包经营林地和林木协议书》,写明了“屎鱼坑”的林木和林地整体承包给廖某某砍伐和种植。“屎鱼坑”的林木在砍伐过程中曾发生过多次纠纷,这两个月我听廖某某说发生过毁车的事。这个月24号下午,官渡镇的谢部长打电话给我说“屎鱼坑”有人闹事,可能打架了。我打电话问廖某某,廖某某说是工人拉*的时候村民拦路,发生了冲突。到了傍晚,廖某某打电话跟我说厂房、车被烧了,有2到3个工人被人打伤了。

10、证人缪某明的证言证实,昨天上午10点左右,我驾驶老板的粤FK***9号牌绿色三菱吉普车进到韶能电站的码头。廖某某、挖掘机老板及其两个工人在码头,挖掘机正在修路。我与老板等人看挖掘机施工。中午12点半左右,有一个村民,听别人叫他杨**(音)开着一辆摩托车来到挖掘机边上停下,从摩托车的工具斗里拿出一把柴刀敲打挖掘机的挖斗对挖掘机工人说:“不准挖了,叫你们老板过来!”工人停了下来。廖某某上了他的粤A8***D的白色三菱,那个村民打电话说:“快点进来,山被人挖得不像样了。”与此同时,从山里出来三个村民,一个年纪较大的人打电话:“叫多点人进来,我们的山被别人动了。”之后来了几十人,有些男人拿着柴刀。这时,刚开始来的那个男子坐上廖某某的白色三菱车引擎盖上说不准老板走。接着村民围着白色三菱车跟老板谈话,那个男子又去到船上把船上的东西全部翻到水库里。之后他又回到我老板车边,我老板已经下车,男子把驾驶室这边的两个轮胎气放了,然后往水库方向推车,几个村民跟着他一起推,但是推不动,一个男子喊:“你们站着干什么,还不过来帮忙。”有很多村民围了过去一下把白色三菱车翻滚着推下码头的第二阶级里,翻了个底朝天,砸到了第二阶级里灰蓝色的皮卡车(车号粤F5***2)的发动机位置。接着,村民又准备去翻挖掘机老板的皮卡车,我跟老板就往山里走了。下午5点多,我到事发地点发现我驾驶的三菱车从山脚下被推了几米远,驾驶室后面的玻璃被砸烂,车门也被弄坏了。

11、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4日,我听到我们村的人被打,便想去廖某某的工棚看看怎么回事,我从家中搭村民的摩托先到沉船的地方(韶能电站大坝附近)看到之前停放在路边的两辆车被推翻到下坎了,倒回来还推翻了三菱吉普车,车牌***9。然后大家说出去烧了廖某某的厂,村民开摩托车先走,我与我儿子搭阿*的小轿车去廖某某的工棚,车上我对我儿子说无论村民如何做都好,你不要行那么前去,跟着我们来到廖某某附近的路口,我与杨**都没有进去厂里面,我在路口看厂房着火,还有停在工棚门前的小轿车也着火了,都是村民在放火。后来大家离开了,我跟儿子坐阿*的车回家。

12、同案人杨*乙供称,2012年11月6日下午,我出到“长潭仔”时,我们村二、三十人在路边说廖老板挖掘路挖了我们的地方,老板不出来处理,村民不肯。大伙动手翻了廖老板的一辆三菱吉普车与一辆皮卡车,将这二辆车从路面上推翻到下坎,其中三菱吉普车翻到侧转,车轮一边倒地,一边悬空,皮卡推翻着地时四轮还倒地。我记得杨*添、杨*辉、杨*丁、杨*甲等人都动手推翻车到下坎,杨*添与杨*辉拾了石头砸了车。这些年轻人他们每辆车都有份推翻,用石头去砸这二辆车。我有份去推翻三菱吉普车,我还拾起二块石头砸向三菱吉普车。后来镇政府与官**出所工作人员做村民的工作,村民不听,廖老板还有一辆***9车牌的三菱吉普车停在路上,先是杨*平拿柴刀砸吉普车的侧门破璃、车身,跟着杨*甲从杨*平手中拿到柴刀砸车窗破璃、车身等,杨*丙也拿了柴刀去砸破璃,车身等,不知道是谁大声说把车推了,杨*添、杨*丁、杨*辉、杨*丙、杨*创、杨*平等人合力推车,杨*甲还上了车去打方向盘。推了不远停了下来,没有推翻,我当时是在车尾后部推车的。推完车后快餐来了,没有吃饭的村民吃完饭后,村民商量说要扣押了挖掘机,杨*泰问我能不能将挖掘机放在我猪场,我说放一晚没有问题,我们便将挖掘机扣押下来。杨*泰有份押挖掘机去猪场停放。挖掘机司机开始不肯去挖路,我说不挖村民会砸了你的挖掘机、打你。我看见杨*甲上了挖掘机的控制室。

2012年11月24日11时左右,我看见杨**、杨**、杨**、杨**、杨**等人拦下拉*材的三辆拖拉机。下午17时左右,许多村民说韶能电站有人打架,叫我一起上去看看。我拿了一张镰刀搭杨送添的摩托车走到“鹅公嘴”看见杨**夫妇、杨**,他们说打架的龙仙人在里面,我们翻石头堵路,不准打架的龙仙人出来了,龙仙人听到我们堵路,便有人手持铁棍与刀追着我们来打,杨**与我们一起翻石头,因没有走脱被龙仙人打伤了头部、手脚,还打伤了杨**、杨**等人。龙仙人打完后看到我们村不断有人来了,便上车往红岭方向走了。村民想追到龙仙人,没有追到便发火了,将拉*的三辆拖拉机烧掉了。烧完后,我们下去将11月6日翻下下坎的一辆三菱吉普车及一辆皮卡车放火烧掉了。我用镰刀割烂这二辆车的座垫,然后杨**、杨*平用打火机点着我割烂的座垫,三菱吉普车与皮卡车便着火了,整辆车都被火烧掉了。杨**与杨*平分别点的是哪辆车我不清楚,当时我割烂座垫时只有他们两人在那里,我叫他们点火烧掉这二辆车。点着火后,村民一起出到廖老板厂里,我搭杨**的摩托车出到时已有村民砸厂房、车了,我拿了一条木棍将一辆农用车的驾驶室的二块玻璃砸碎。杨**拿了一张床被放在一辆轿车的前轮边,然后点着火烧掉了这辆车,同时被烧的还有另外一辆车,但不知道是谁烧的,厂房也着火了。

13、同案人杨*戊供称,2012年11月24日11时许,我走到韶能电站看见杨*辉等人拦了三辆拉木的拖拉机,我问谁叫你们拉木的,拖拉手说是廖老板。我与杨*辉等人叫拖拉机手叫老板来处理,老板没有来,拖拉机手走了。我汇报给镇政府的谢部长,他叫我拍下现场,村民将拖拉机拉木的情况拍了下来。我回家吃过午饭,我与杨*安去韶能路上拦下二辆拉木的拖拉机时,有四辆三菱吉普车从外面往韶能电站方向走。调查清楚二辆拉木的拖拉机后我们便回家了。我在家听到“蛇赖”说村民拦了廖老板的拖拉机,廖老板叫龙仙佬来打我们河坎围人,说有人被他们打痛了。我驾驶摩托车载着“蛇赖”朝“屎鱼坑”走到杨*乙的养猪场,见到杨**用摩托车载着已被打伤的杨*丁,杨*丁满头血,不会讲话了。我问杨**怎么回事,他说龙仙人来了有二三十人在“长潭子”打人,他先搭杨*丁去医院看。杨*乙、杨**、杨**等人往打架的地方赶,我也跟着去,到后见到杨*泉夫妻、黄**、杨*安二十多个村民,黄**说他儿子被龙仙佬打伤了,大家很气愤。听村民说来打架的人都往山里方向走了,因杨*丁等人翻下石头把路堵了,开摩托车进不了,我们放了摩托车。五、六十人有的拿着木棍,有的拿着镰刀,有的拿着石头往龙仙人逃跑的方向追去。我上到停放拖拉机位置的时候看见拖拉机已被村民毁坏了,村民也都正闹得起兴。我从那辆侧翻过来的皮卡车抽出前排座棉的脚垫用自带的火机点火烧,点了几次都没有点着火,11月6日已推翻的皮卡车已砸烂了,玻璃镜已打碎了的,杨*乙用镰刀从车外伸手进去将皮卡车的第二排坐椅割烂露出海棉和布料,不久我听有人讲着火了,我看见杨*胜、杨*平、杨*乙在第二排,具体是谁点着火我不知道,着火点是皮卡车的第二排,海棉慢慢着火,火越烧越大。后来我和村民上船砸了铁皮棚。我离开船走到坡顶时看见拖拉机的油箱已着火了,一大帮人围在拖拉机周围。我出到停放摩托车的地方,有人说出木场下找老板。我们开摩托车出到木场将摩托车停放在一辆红色东风日产小车与一辆金刚拉木车旁边向厂房走。到厂门前时,有一位拖拉机司机出来,杨**用木棍打了他。我看男子用手捂住打伤的左手,杨**不停用木棍打这名男子的脚和胸,我大声说你们怎么还在这里,你们老板呢?男子说老板不在,我说你们大牛一样,不知道发生什么事吗?男子说不知道。村里很多年轻人不断来到木场下,有十几人冲进屋里找老板,我听到村里人打屋内人员的声音,其中一名男子从屋里冲出来逃走了,我们村的人边追边大声说追到来,打死他们,但男子逃走了。我村民看见门坪里停放了一辆红色的小汽车、红色小汽车后面有二辆拉木的“南骏”款拉木车,还有一辆三菱款吉普车,杨*辉、杨*丙、杨*平、杨*已等人拿着木棍用力朝这些车上砸去,先砸车窗玻璃、挡风玻璃,还砸车外壳等,拾了一条木棍走前红色的小轿车前面砸了前挡风玻璃一棍,打出一个洞来,再到侧边想打玻璃,但已被打烂了,打到侧门的门板处,棍被我打断了,我上到车顶,左脚踩着车顶,右脚用力蹬了五六脚,车顶的铁皮被我蹬凹了又反弹到原位。大家在现场砸了十几分钟,不知道谁点着了靠近地磅下第一间房,跟着有车也着火了。有村民走到我摩托车旁边问是谁的,我说是我的,就把摩托车开到地磅秤边。村民在韶能电站水库边烧毁11月6日推到下坎的一辆三菱吉普车、一辆皮卡车和三辆拖拉机和砸船上的蓬顶,在木场里烧毁一辆三菱吉普车、木场的房屋及砸毁一辆红色小轿车。

14、同案人杨**的供称,2012年11月5号或者6号中午我接到电话说:“排骨佬,长潭山又被人挖到不像话了,你快点过来看看”。我驾驶摩托车去到“长潭”山里发现有一辆挖掘机正在作业,还有成十辆车在那,村民“阿育”、“九伟”等约10人在现场。我把摩托车开到挖掘机的挖斗边同时用手指指着挖掘机司机很凶的说:“停工,快点停工。”司机停了下来下了挖掘机,我走下摩托车,从摩托车护钢里拿出一把摩托车锁敲打挖掘机的挖斗出气。我往前走看他们挖的地方并不大,往回走看见廖某某驾驶着一辆粤A牌白色三菱吉普车来到挖掘机旁边,我走前去,廖某某在车上讲电话不理我。我走开继续看看挖了多少地方。不久廖某某下车了,我走前问“廖老板,来干什么啊?”他不理睬我同时用眼神看着我,好像想跟我打架一样。我不理他走到边上抽烟。在这段时间里,村民来了上百人围在挖掘机旁边聊天。后来,我上到船上把镰刀等东西丢到水库里,发现船随风飘动,就用镰刀撑着船上了岸。刚刚上岸,我听见村民喊“老板跑了,老板跑了”我往村民指的方向追了一下,听见船上柴油机的马达声响了,走前一看发现廖某某已经站在船上,我继续追,但是追不上就返回挖掘机旁边。这时,我发现廖某某开来的白色三菱吉普车已经被人推到四脚朝天倒在下面的一个地方。村民正在说要把一辆绿色皮卡车也翻掉,而皮卡车的老板(挖掘机的老板)求村民不要翻,他答应把开的路毁掉,村民们才同意没有翻他的车了。与此同时,镇里的谢部长、派出所的民警也来到现场劝说村民。后来,不知道谁把一辆车牌号为粤FK***9的绿色三菱吉普车推到路边。我与“马支安”在***9吉普车边上的摩托车吹牛,听见玻璃的碎裂声,回头一看***9吉普车的车窗玻璃不知道被谁打烂了,走前发现车左边的玻璃已经被砸烂了,我想把那辆车毁了吓唬镇里的干部。我上车后,村民在后面推了十几米远,我就拉手刹停了车。后来听见挖掘机的声音,村里的老*喊:“后生仔跟着,把挖掘机押回去。”我驾驶摩托车回家了。毁坏车辆***9的有“加子和”、“呆佬平”,白色的三菱我不知道是谁毁的。毁坏车辆的人使用了镰刀。我当天穿的是顺丰速运快递公司的工服,上衣是黑灰相隔的,裤子是灰色的,上衣以及裤子上都有条型的反光带。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廖某某述称,我在翁源县官渡镇下陂村承包山林,我承包的山叫“屎鱼坑”,是2011年承包下来的,今年4月10号已领取到砍伐证。因原有山路太小,昨天请到一台挖掘机进山修路。昨天是从官渡镇下陂村韶能电站那路段开始往山里修,上午9时多我开一辆灰白色三凌吉普车进到修路地点,不一会陈老板带着他的挖掘机司机开着挖掘机也到了,按我的要求修路。10时多缪**驾驶一台绿色的三凌吉普车、刘**驾驶一台皮卡车进到现场。大约修了20多米,已经是12时许,杨**带着三个人来到我们修路的地方,杨**和一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把砍刀,来到后杨**责骂我:“干什么挖我们的山?”我解释我们是按合同修路。我看杨**他们来了我报了警。接着杨**打电话,不一会来了十多个村民,我认识杨*乙、外号“牛筋”、杨**3人,杨**他们以我们修路挖了他们村的山为由不准我们施工,杨**和杨**拿刀迫我要挖掘机将已修好的路全面毁掉,我不同意。杨**和杨**说:“拆了他们的船,放了他们车的轮胎气,砸烂他们的车”。杨**带着刀跳上我们的铁船上将修船工具等物品丢下水中,接着一名男子将我开来的车的轮胎气放掉。我和刘**、外号“海龟”的三人上了我们的铁船离开现场,陈老板和挖掘机司机他们还留在现场。我们走不远时听到修路那边传来起哄声和砸烂车的声音。傍晚18时多我们出到修路地点,发现我驾来的灰白色三凌吉普车和刘**驾驶来的皮卡车玻璃已全部被砸碎,并被推翻下10多米深的山脚下,全车已完全变型毁烂了;缪**驾驶来的绿色的三凌吉普车就被砸烂全部车玻璃及驾驶员位的那扇门。今年5月份杨**以我承包的山林他有份,承包合同上他没有签名同意为由,要我赔偿40万元给他或给他干股,并说不同意他的条件我承包的山就不要再经营下去了,不准开工。我拒绝了。之后他经常来山场里闹事,不是砸车玻璃就是刺破车轮胎。

2、被害人张*靖述称,2012年11月24日下午14时许,廖某某雇请我、张*雅和张*历驾驶自己的手扶拖拉机(没有入户无车牌)在翁源县官渡镇下陂村山上运输木材。我们的拖拉机装载到木材由船上下来刚刚上路,来了七名村民拦住车要求拖拉机不能走,三辆拖拉机停放路边后我们三人出到廖某某的木棚休息。当晚18时许,二十多名下**坎围组村民来到廖某某工棚殴打我们,我被一人持铁棒殴打,双手、胸部和背部各被打一棒,我逃跑走。事后,听说三台手扶拖拉机被下**坎围组村民毁坏了。

经辨认混杂照片,张*靖辨认出杨**、杨**有份参与2012年11月24日在下陂村拦下他们三兄弟拖拉机不准走,在廖某某工棚殴打他们及毁坏车辆时就没有留意他有无在场;杨**、杨**是11月24日参与拦车的人员。

3、被害人张**、张**共同述称,2012年10月24日早上我们和张某靖开着拖拉机进韶能电站码头对面山上装木,13时许,当我装好木材过渡船来到韶能电站码头中间路段时有四五个河坎围村民把我的车拦下来不让我们走,我们把拖拉机停下来说,有什么事我打电话给老板,你们跟老板说,张某靖打电话给老板,老板说会叫人进来接我们出去。今天我们碰到一个帮廖老板砍树的工人,工人说三台拖拉机有两台车头被烧了,一台被村民翻下水库边了。当天天黑的时候约20个河坎围村民开着摩托车和一台红色小车来到廖老板的场门口,一下车就冲过来,有的拿木棍,有的拿柴刀,有的拿装木用的铁钩,一见到我们三兄弟、刘X飞就说,“这些就是烂鬼,打死他们”。那些人把我们围起来,一个村民用木棍打了张**两棍,另外一个村民用木棍打了张某靖几棍,刘X飞也被打伤了手,他们叫我们不许走。接着有的村民进房间拿枕头放到场门口的两台小车下面点火烧车,有的村民砸窗户的玻璃,有的村民进到房间里面砸东西,接着场房也着火了,我看到现场很乱,趁村民没注意,我们就偷偷的跑了。两台小车有一台风神是一个姓胡的工头的,另外一台三菱我不知道谁的。

经辨认混杂照片,张**不能辨认出2012年11月24日在工棚殴打他们并毁坏车辆的男子。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杨*平供称,2012年11月初,我去到“屎鱼坑”山附近时看见杨*甲、杨*乙、杨*丙等几十人在那,路边停有一辆挖掘机、一辆皮卡工具车、一辆三菱吉普车已被毁坏了,两辆车已被人推到路边的下坎了,此外还有一辆三菱吉普车(粤FK***9)停在路边。我走前听村民说当时拉木的车辆挖掘了下陂村河坎围的路,并跟村民吵,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听了后很气愤,刚好有村民准备去砸粤FK***9的三菱吉普车,我从一个村民手中拿过一把柴刀走到粤FK***9的车边,用柴刀使劲砸驾驶室的车门玻璃,把车玻璃砸烂之后,杨*丙等人就在车后推车准备把车推到路下坎去,但是差点撞到警车,我立即上粤FK***9车去拉手刹刹车,把车刹停之后我就离开现场回家了。

11月24日,我开的摩托车在韶能电站附近被三辆车下来的人砸烂了,还打伤了我们村的人。不久我们村的人来了,打人的人就走了。村民离开去下廖某某的厂房,我在韶能电站附近看见我父亲杨**,我与父亲一起推我被砸烂的摩托车到下角路边,再与父亲一起坐我父亲的摩托车到廖某某的厂房路边,我们经过廖某某的厂房时看见廖某某的厂房被点着火了,还有一辆东风日产轿车也被点着了,我和父亲在路边停下摩托车看了一会后便回家了。

五、鉴定意见

翁价认字(2012)22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毁坏车辆的价值情况。

六、勘验等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的现场情况。

七、视听资料

1、执法仪录像证实,被告人杨*平等人于11月6日打砸车辆的情况。

2、同案人杨**、杨**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实,公安机关对其二人的审讯是依法进行的。

上述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能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于2012年11月24日有份参与烧毁拖拉机,经查,本案无证据证实此项指控;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杨**有份到廖某某的厂房殴打张**等人,毁坏车辆、烧掉厂房、汽车等物品,经查,本案中仅有同案被告人杨*戊供称杨**在厂房门口砸打汽车,并无其他证据证实杨**在廖某某厂房及厂房门口所作的行为,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应予纠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的其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的辩称观点1、3,上述已作阐述;辩称观点2,经查,虽被告人杨**未作供述,但其同案被告人杨*乙供称杨*戊、杨**点着其割烂的坐垫,杨*戊供称杨**、杨**在车的第二排,故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参与烧毁11月6日被推到下坎的东风皮卡车和三菱吉普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7

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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