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绑架罪,蔡**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27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星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7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4月17日至2015年7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7次。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该犯累计扣5分(2013年8月28日因捏造事实,唆使其他罪犯扰乱监管秩序被一次性扣3分;2014年1月28日因劳动欠产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纪被一次性扣3分,故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