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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因被解雇,于2015年5月20日23时许携带两把菜刀前往原工作场所“西宫院”足浴按摩店,要求被害人李*结清其工资。遭拒绝后,被告人韦*即持菜刀打砸毁坏店内的电视机、冰箱、空调、饮水机等财物。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4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照片及被毁坏财物照片,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被害人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二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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