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谢**因不满工作安排,在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某厂雕刻A车间将一批(520片)手机后盖瓷片故意摔向地上,致使488片手机后盖瓷片被摔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24元)。2014年12月15日谢**被同事带到派出所被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以及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