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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140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梅江法刑初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梅江法刑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3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5月20日,共获嘉奖21次;2014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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