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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永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永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文*欢酒后到怀集县中洲镇农村信用社门口的柜员机取款,因柜员机吞了其银行卡,被告人文*欢随手拾起地上的一块砖头砸毁柜员机的液晶屏幕,后逃离现场。2015年3月2日公安人员在中洲镇农信社门口将被告人文*欢抓获归案。

经怀集县**证中心鉴定:被砸毁的柜员机液晶屏幕价值人民币6705元。

案发后,被告人文**家属已代其赔偿中洲镇农信社人民币8381元。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被告人文永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文永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对被告人文永欢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判处六个月以下刑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文*欢酒后到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中洲信用社门口的柜员机取款,因操作不当被柜员机吞了其银行卡,被告人文*欢随手拾起地上的一块砖头砸毁该柜员机的液晶显示屏,后逃离现场。

2015年3月2日,公安人员在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中洲信用社门口将被告人文永欢抓获归案。

经怀集县**证中心鉴定,被砸毁的柜员机液晶显示屏价值人民币6705元。

案发后,经被告人文永欢家属与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中洲信用社协商,被告人文永欢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8381元给中洲信用社,并取得了中洲信用社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伍*棵的陈述,证人文*年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频光碟,调取证据清单、存取款情况信息、提取笔录、作案工具照片、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证复印件、被告人文永欢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收条、谅解书,怀集县**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文永欢的经过,被告人文永欢的新常住人口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永欢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永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文永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综合控辩双方提出的量刑意见,根据被告人文永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文永欢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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