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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甲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何*甲获悉朋友在揭阳市**道办事处潮下村路段被害人谢某某经营的“金雅游艺”游戏室内与人发生纠纷,遂来到该游戏室,与何*乙(已被判刑)、何*丙、何*丁、(二人另案处理)一起使用桌椅、砖头打砸游戏室内的游戏机及空调机等财物,致谢某某该游戏室内2台“海洋之星2代6人精装版”游戏机58寸液晶显示屏、2台“锵锵斗地主二代”游戏机32寸液晶显示屏、1台格力牌立式空调机等财物被毁坏。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9984元。2014年12月11日,何*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黄*甲、黄*乙的证言,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砸坏游戏机、空调机的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证实材料,同案人何*乙的供述,被告人何*甲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甲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何*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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