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林诉字(20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犯失火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雷**带着锄头、钩刀到本村“线毛岭”自家责任田去干农活。到达“线毛岭”责任田后,被告人雷**便坐在责任田畔上用竹烟筒抽烟。被告人雷**抽完烟后,将抽完的烟头吹落在草丛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失火后,被告人雷**极力扑救,并喊村民上山扑火,山火于第二天凌晨1点多钟熄灭。经对该火灾现场技术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57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3625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赔偿协议》、证人盘祝*、雷**的证言、被告人雷**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雷**案发后赔偿了受害人部分林木经济损失13410元。临武县**村民委员会出具了一份请求从轻对被告人雷**处理的报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违反我国《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森林防火期间擅自野外用火,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57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362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雷**能积极扑火,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尽力赔偿受害人的林木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雷运文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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