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失火一案

审理经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林**(2012)第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失火罪,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并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龙**、人民陪审员彭**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6月26日、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赵**担任法庭记录。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阳春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长年在外打工,2012年3月24日因女儿生病而回了家。想到清明节将至,被告人卢*决定顺便给已故的亲人扫坟。2012年3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卢*吃完午饭后,用蛇皮袋装上冥钱、香、鞭炮等祭祀物品去给已故的父、母亲、姐姐、姐夫等亲人扫坟。被告人卢*先到其姐姐、姐夫墓地,约15时10分从其姐姐墓地出发步行一个小时于16时10分来到山口村“四至野”其父亲卢*坟墓旁。见坟墓四周全是茅草,就先将坟脚的茅草扯开一些放在坟脚旁,然后把冥钱、香、鞭炮等祭祀物品从蛇皮袋里拿出一半放在坟脚,用先天在联扩街上张*店铺购买的“佰得”牌红色气体打火机点燃冥钱放在坟脚石头下烧,又将香点燃,将香也插入坟脚下,正在插香时,突然一阵风把燃烧的冥钱吹飞到墓碑旁边的杂草中,引燃了杂草,被告人卢*见状立即用外衣扑火,因天晴气候干燥,茅草干枯,茅草火迅速向四周扩散,烧上坟头的山上,火越烧越大。16时30分许,被告人卢*见自己一个人已无法将火扑灭,即用手机拨打“119、110”报警,因事发地与株洲的茶陵县相邻,拨打三次均拨入茶陵县。被告人卢*长年在外打工,不熟悉当地其他人的电话号码,即打电话给同在广东打工的陈*:称其在为父扫坟时引发森林火灾,要求陈清代其打电话给牌楼乡何古村村书记报案。之后又打电话给其姐卢*,称在扫坟时因烧纸钱引发森林火灾,要求其姐代为报警。17时30分许,被告人卢*下山向牌楼乡何古村村书记陈*投案,如实陈述了因扫坟烧纸钱引发森林火灾的犯罪事实。经林业技术鉴定,此次火灾烧毁林地面积57.7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8.7公顷,宜林荒山39公顷,造成经济损失24423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案发后能积极扑火,主动向村干部投案,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卢*自幼父母双亡,家境贫寒,平时为人老实厚道,无不良记录。受害人鉴于被告人卢*的家庭情况及一贯表现均出具谅解书,对卢*的过失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卢*的亲属主动赔偿了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卢*所在村、组几百村民联名请求对被告人卢*予以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陈*、卢*、卢*、吕*、周*、张*、刘*、何*、卢*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安**[2012]第004号关于安仁县牌楼乡森林火灾技术鉴定书、气象因子资料、户籍资料、受害人谅解书、牌楼乡山口村部分村民联名报告、牌楼乡司法所证明、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违反林区安全用火规定,在禁止用火期随意在林区用火,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给集体、公民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失火罪。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犯失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案发后主动向基层组织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能积极扑火,自愿认罪,主动赔偿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2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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