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陈**犯失火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犯失火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道法林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陈**不服,以“因失火时本人告诉家人及时报案,属自首;在侦查机关及庭审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本人体弱多病,系初次过失犯罪,家庭条件困难;请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从轻判处。”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提起上诉,道**法院于2015年4月7日将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立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8日至4月24日阅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朝晖、陈*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在道**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邝凌云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及其辩护人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因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46亩,已构成失火罪。原公诉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并建议对上诉人陈**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一审法院采纳其建议适用了简易程序,且量刑在三年以上,但没有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5)道法林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