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何某某失火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林刑诉(2015)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何某某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担任记录。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15时许,湖南省道县XXX被告人何某某与其家人在道县XXX村灯盏窝山场为其先人扫墓烧钱纸时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77.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7.5亩,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面积230亩,过火主要树种为:国外松、桉树、杉树、油茶等。2015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州东站一楼广深列车出站验票口被当地民警抓获。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林业技术鉴定、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无异议。提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5年3月13日,被害人道县柑子园镇欣荣村村民曾X全等人与被告人何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曾X全、曾*X、曾同X的陈述、证人曾XX、何X守、何*X、陈X姣、何*X、何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林业技术鉴定、赔偿协议、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77.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7.5亩,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面积230亩。依照《国家林业局、**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的规定,被告人何某某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系重大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公诉机关所提出的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