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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林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唐**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郑*某与本村村民郑**来到鹿马桥镇毛塘村本“俺门口”山场附近干农活。郑*某在田间割草,郑**在放牛。9时许,被告人郑*某在田间抽烟,抽完烟后随手将烟蒂扔掉,导致荒田茅草被引燃,因当天风大,火势迅速蔓延,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本次森林火灾面积共计19.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8.2公顷,特规灌面积1.6公顷。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大部分受损户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书证: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领条及谅解书;东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证人石*、郑**、郑**、郑**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东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东安县鹿马桥镇某村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东安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一组;被告人郑某某指认火灾现场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割草过程中疏忽大意,吸烟后乱扔烟头,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9.8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大部分受损户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村组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郑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郑某某持本判决书到湖南省东安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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