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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xx失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xx犯失火罪,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了(2015)蓝法林*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xx不服,于2015年5月28日向蓝山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收到一审法院移送案卷并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朝晖、陈*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寇**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7月13日上午在蓝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黄xx在地名陡石源的责任田上烧茅草时,不慎失火引发陡石源山场的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此次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2.74公顷(41.1亩)。被告人黄xx对前述事实无异议,并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xx的供述;2、证人黄**、黄**、黄**、李**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结论;5、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6、书证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定:被告人黄xx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达41.1亩,损失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xx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黄xx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为保护森林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止。)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定罪正确,但量刑过重。上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悔罪表现好。上诉人系过失犯罪,没有主观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性小。上诉人因失火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及家人一直致力于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但因受害人要求过高,上诉人及家人没有经济能力予以满足,而未达成赔偿协议。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上诉人的量刑应判处拘役,并可适用缓刑。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发表二审出庭意见认为:上诉人黄xx承认失火的犯罪事实,且未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黄xx已酌情从轻判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一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且上诉人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黄xx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xx擅自野外用火,缺乏森林防火意识,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74公顷(41.1亩),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国家林业局、**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审法院根据黄xx的犯罪事实、过失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已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作出了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上诉人黄xx以“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过失犯罪,因受害人赔偿要求过高而未达成赔偿协议等”为由,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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