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会林*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唐**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检察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唐**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罪犯唐**确有悔改表现,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在服刑期间有一次因内务卫生差被扣0.2分,但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58.6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审批表、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刑期已不足八个月,可以减去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唐**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