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江华林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钟某某为方便以后在瑶古山脚自家的苞谷地里种植农作物,便携带打火机到地里烧苞谷梗及杂草。被告人钟某某到达现场后,即用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苞谷地里的杂草,然后点燃一根玉米梗沿着地边一路点燃杂草,因杂草没有完全被铲除,点燃杂草后不久,火就向四周蔓延并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至野猪桥村瑶古坪、观音座莲、崩泥口山场等山场。失火后,被告人钟某某进行了扑救,但火势太大未能有效控制。后在当地群众的扑救下,山火于次日凌晨被扑灭。经林业技术鉴定,过火面积81.5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30公顷,灌木林面积51.5公顷。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没有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告知,但被害人一直未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大路铺林业站证明,野猪桥村一组、二组、四组、五组、七组的林权证、刑事案件被害人告知记录、户籍证明,证人义*明、熊**、程**、程**、义*威、李*财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江*公鉴字(2014)第16号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焚烧苞谷梗及杂草时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30公顷、灌木林面积51.5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钟某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的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稳定秩序,惩治毁林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钟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