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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林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失火罪

审理经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林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永立、人民陪审员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伍**担任法庭记录。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全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在本县官庄镇马家坪村“桃树湾”山场下面烧田坎时忽遇阵风,将燃烧的杂草吹至田边杉树林中,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聘请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10.87公顷,其中林地10.28公顷、未成林面积0.59公顷;损失林木蓄积77.7立方米,其中损失杉木69.7立方米、马**6.0立方米、阔叶树2.0立方米;损失幼树株数16945株,其中损失杉木幼树16935株、损失马**幼树10株。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以下证据:被告人欧*某某点火用的打火机照片一张,户籍证明材料、退耕还林分户建档卡,证人张**、舒**、张**、张**、张**、董**、张**、张**、张**、姚**等的证言,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欧*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在本县官庄镇马家坪村“桃树湾”山场烧田坎忽遇大风,将燃烧的杂草吹至田边杉树林中,引发森林火灾,失火山场系马家坪村“桃树湾”山、清捷河村“文家”山、界亭驿村“杉浪偏”。经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10.87公顷,其中林地10.28公顷、未成林面积0.59公顷;损失林木蓄积77.7立方米,其中损失杉木69.7立方米、马**6.0立方米、阔叶树2.0立方米;损失幼树株数16945株,其中损失杉木幼树16935株、损失马**幼树10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欧*某某点火用的打火机照片一张。

2、欧*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退耕还林分户建档卡,证明所烧林地的基本情况,造林时间、树种、面积等相关内容。

4、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图一张、现场照片八张,证明案发的地点、方位、现场状况。

5、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怀升司

[2013]林鉴字第20号),证明过火林地总面积10.87公顷,其中林地10.28公顷、未成林面积0.59公顷;损失林木蓄积77.7立方米,其中损失杉木69.7立方米、马**动6.0立方米、阔叶树2.0立方米;损失幼树株数16945株,其中损失杉木幼树16935株、损失马**幼树10株。

6、证人张**证言,证明2013年3月4日,他接到张**的电话说他和张**承包的“文家”责任山的林木被烧了,他到现场的时候火还到燃,直到下午5点多钟火才扑灭。被烧的是幼树,他在文家山下面有一块约2亩的退耕还林地被烧,烧的全部是12厘米左右的杉树。

7、证人舒*植证言,证明2013年3月4日15时30分,他和村主任张**到村里办公事,张**接到本村村民张**打来电话,说他承包的“文家”起山火了,他们就组织人到“文家”扑灭山火去了,除他村组织扑火以外,官庄镇政府也组织人到山上扑火,界亭驿村也组织人到扑火,火是18时30分被扑灭。过火面积大约有200来亩,被烧的山林基本上是人工造林,造的是杉树和楠竹。

8、证人张**证言,证明2013年3月4日他听别人讲起山火了,他就到公路上去看,他们村的村长张**当时也在,张**叫他找些人去打火,他没找到人去打火。村长还叫张**、张**、张**、张**、舒**跟他一起跑去山上打火了,当时“文家”这边已经燃得差不多了,他们到“长湾”那边打火。下午6点半才将火扑灭。他的山被烧了1亩,山上都是人工造的杉树。

9、证人张**证言,证明2013年3月4日他在“文家”对面山上做工,下午3点20分时,他发现“文家”山起火了。他见起火了,就给张**打电话,告诉张**山上起火了。然后张**和舒*植叫了他、张**、张**、张**、张**、张**,还有镇政府的几个人一起去打火了,下午6点半才将火打灭,这次共烧了200多亩山林,被烧的山是清捷河村、马家坪村、界亭驿一部分,山上的树都是退耕还林造的杉树,还有竹子。

10、证人张**证言,证明他有两块山被烧了,地名叫“文家”,面积有0.3亩是他2003年退耕还林造的杉树。

11、证人董大圣证言,证明2013年3与4日,他从辰州矿业回村,看到“文家”的退耕还林被烧了,这次山火烧清捷河、马家坪、界亭驿三个村的山,他父亲童福炉和他被烧的地名叫“文家”,他父亲有1亩地,他有0.7亩地是2003年退耕还林地,造的是杉树和竹子。

12、证人张**证言,证明他家责任山“文家”的树被烧了,烧毁了他家0.3亩林地,主要是杉树和枫香树。林是2003年上半年造的。

13、证人张**,证明2013年3月4日“文家”山起火了,他家有两块退耕还林地被烧了,一块有0.4亩,一块有0.3亩,是2003年造杉木和竹林,杉树有10厘米左右,竹子6厘米左右。

14、证人张祖重证言,证明2013年3月4日下午5点多钟,他家责任山“文家”退耕还林的杉木和竹子被烧了,他家的责任山只有0.3亩,是2003年造的林杉树有10厘米左右,竹子有6厘米左右。

15、证人姚本文证言,证明2013年3月4日下午,他们村的“文家”山上起火了,他有两块退耕还林地被烧了,一块有0.3亩,一块有0.4亩地,2003年造的杉树和竹子,大的杉树有12厘米,竹子一般有6厘米。

1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013年3月3日,他一个人到“桃树湾”田里除草,杂草全部用刀割倒摊放到田里的。第二天他就扛着一把锄耙、拿一把柴刀、带了一只打火机,准备到“桃树湾”田里烧渣子及杂草。他先沿着田的四周用锄耙钩耙了一条隔火带,隔火带有3米宽,到了下午5时许隔火带修好了,烧田渣之前,他又把砍到的杂草、渣滓用锄耙归集到田中央,然后就开始用打火机点烧杂草和渣滓。当时气温较高、风也大,忽然刮来一阵大风,将燃烧的杂草吹过隔火带,直接落到了田旁边的杉树林里,将杉树林里的杂草引燃了,见杉树林起火了,他就奋力扑救,由于风大火迅速向四周蔓延开了。燃了半个小时后,政府和村里就组织人扑火来了。他自己一直在山上扑火。到当天下午17时许火势才得以控制,18时许**就全部被扑灭了。过火面积比较大,涉及三个村的山林,官庄镇的马家坪、清捷河、界亭驿三个村的部分山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在森林防火区域内,擅自野外用火,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欧*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欧*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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