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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林*(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向本院提交了沅检林量建(2015)1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符**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戴*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沅陵县麻溪铺镇仰溪铺村其位于“张淇坳”的责任田中焚烧稻草时不慎失火,引发稻田附近大面积森林火灾,造成该村与千丘田村七户村民责任山林烧毁。经鉴定:过火有林面积为3.73公顷,毁损林木蓄积288.6立方米,其中杉木59.6立方米、马**229.0立方米。

事后,张*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分别为:曲*甲3000元、曲*乙1500元、曲*丙1000元、曲*丁500元、张*甲500元、张*乙500元、张*丙3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打火机物证照片;户籍资料、证明等书证;证人肖**、张**、全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曲*甲、曲*乙、曲*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委托沅陵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于同年1月29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法制观念淡薄,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沅陵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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