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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失火一案

审理经过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中检林诉[2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海犯失火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慎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谷*、人民陪审员尹全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担任记录。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被告人金*海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被告人金*海申请重新鉴定,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金**在中方县花桥镇三冲口村金家组“松柏木树现”烧田坎时,因其采取防范措施不当,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7.3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金**赔偿被害人杨**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金**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失火的犯罪事实属实。另查明,被告人金**于2013年1月4日赔偿被害人杨**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杨**、杨**、杨**的陈述,证人张**、金**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森林火灾现场勘查鉴定书,被告人金**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失火后积极参与灭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金**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金*海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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