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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林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失火罪

审理经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林诉[201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永立、人民陪审员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伍**担任法庭记录。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全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2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县麻溪**居委会“老虎洞”山上烧香祭祖时,适遇大风,将燃烧的纸钱刮到坟后的山上,从而引起森林火灾,虽经全力扑救,仍造成了巨大损失。经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失火过火总面积为23.4公顷,全为有林地,损失林木蓄积142.6立方米,损失幼树23868株。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以下证据:被告人宋某某点火用的打火机照片一张,户籍证明材料、林权证明,证人袁中兴、瞿**、张**、苏**、刘**、刘**、苏**、李**等的证言,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县麻溪**居委会“老虎洞”山上烧香祭祖时,适遇大风,将燃烧的纸钱刮到坟后的山上,将沅陵县麻溪**居委会团结组的“冲头湾”山林、联合组“冲头湾”山林、联合组的“大龙沟”山林、老屋组的“烂岩”山林烧毁。经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过火总面积23.4公顷,全为有林地;共损失林木总蓄积142.6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53.4立方米、马**蓄积82.2立方米、阔叶树蓄积7.0立方米;共损失幼树23868株,其中杉树幼树5512株、马**幼树7332株、柏木幼树10348株、阔叶幼树676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某点火用的打火机照片一张。

2、宋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林权证明,证明宋某某失火烧毁林木的权属分别是麻**委会团结组、联合组、老屋组等3个组的。

4、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一张、照片6张,证明现场位于沅陵县**铺居委会“老虎洞”山上,过火范围涉及到麻溪铺居委会团结组的“冲头湾”山、联合组的“冲头湾”山、联合组的“大龙沟”山、老屋组的“烂岩”山。

5、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怀**(2012)林鉴字第95号),证明各地类过火面积:过火总面积23.4公顷,全为有林地,林木损失情况:共损失林木总蓄积142.6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53.4立方米、马**蓄积82.2立方米、阔叶树蓄积7.0立方米;共损失幼树23868株,其中杉树幼树5512株、马**幼树7332株、柏木幼树10348株、阔叶幼树676株。

6、证人袁中兴证言,证明“老虎洞”山起火那天,他到现场扑火,山火是家住沅陵县城的宋某某和其老伴及儿媳到“老虎洞”山上祭祖烧纸不慎而引起的。现场勘查他到参加,山林过火面积估计有300多亩,其中,团结组的“冲头湾”山被烧了120亩,联合组的“冲头湾”山被烧86亩,老屋组的“烂山岩”山被烧127亩,联合组“大龙头沟”山被烧了90亩。起火的地方是团结组“冲头湾”山上宋某某岳母坟边2米处。

7、证人瞿昌其证言,证明2012年4月2日约12时左右,他村“老虎洞”山上发生了一起森林火灾,所烧山林的权属都是他们居委会三个组集体的(即联合组、团结组、老屋组),被烧林木涉及几个农户,他们分别是苏高中、苏**、刘**。山上的树种有松树、杉树、柏树、酸枣树、桂花树等。被火烧的地方大地名叫“老虎洞”,小地名分别是联合组的“冲头湾”、团结组的“冲头湾”、老屋组的“烂岩”、联合组的“大龙沟”。

8、证人张*珍证言,证明2012年4月2日上午大约10时左右,她和丈夫宋某某,儿媳李**三人从沅陵县城乘公交车到麻溪铺镇给他母亲挂清,大约11时左右他们就来到她母亲的坟边,她和儿媳妇李**就开始在坟上挂清明条,宋某某就用随身带的打火机(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香纸,他点了几次没有点燃,于是她就走过去用身体给他挡风,后面香纸点燃了,他就用脚踩着点燃的香纸正准备再烧点香时,突然来了一阵风,把其中一张正燃着的香纸吹进了草丛中,引起了山火,他们三人就开始打火,打了一阵,她的右手都被火烧出了泡,头发也烧黄了一些,他们没能将山火扑灭,三人就山上到公路边(319国道)。

9、证人苏高中证言,证明4月2日起火的地方大地名叫“老虎洞”,小地名分别叫大龙沟、烂岩和冲头湾,过火面积有300多亩,山上有松树、柏树、酸枣树等树种。2002年开始他到团结组和联合组的“冲头湾”、“烂岩”山承包种有松树、柏树、银杏、楠竹等树种,山上200多亩树全部被烧。

10、证人刘**证实,证明她父亲被烧的山林位于麻溪**居委会冲头湾,属于组集体山林,她父亲2002年4月开始承包此山林。林权证号为湘林证宇[2009]第041366号。她清楚山上有板栗树有1500株、梨子树有60余株。

11、证人刘**证言,证明2012年4月2日那天十二点钟左右,“老虎洞”山上起火,当时他正在镇政府办公室值班,他知道后就去参加扑火,火是宋某某祭祖上坟烧纸引起的,山火到下午5点多钟才被扑灭,火烧到的地方,树木基本被烧死,多为幼树。

12、证人苏高安证言,证明2012年4月2日12时左右,他村发生了一起森林火灾,2002年他在联合组集体山承包有22亩,种有松树、柏树、酸枣树、杉树,被烧的山是联合组冲头湾面积17亩。

13、证人李**证言,证明2012年4月2日,她和她父亲宋某某、母亲张**三人到山上给她外婆挂清上坟,大约11时左右她父亲宋某某用随身所带的一次性打火机开始烧香纸,香纸刚点燃不久准备点香时,来了一阵风把一张燃着的香纸吹进了草丛中起火,他们就开始扑火,由于风大,他们没能将火扑灭就下山了。

1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012年4月2日上午10时许,他和老伴张**、儿媳李**三人一起到麻溪铺镇“老虎洞”山上给他岳母上坟挂清,上午11时许,他就用随身所带的打火机(一次性气体打火机)点燃冥纸后,他老伴就用脚踩到燃烧的冥纸上,她拿起一柱香,准备将香引燃起来,忽然吹来一阵大风将他老伴脚下燃烧的冥纸吹进了坟边的杂草丛中,引燃了茅草,火苗迅速窜进了附近的山林,引发了森林火灾,他们三人无法扑灭就回家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森林防火区域内,擅自野外用火,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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