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中检林诉[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失火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申*、人民陪审员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担任记录。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被告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朱**为造油茶林在中方县中方镇房溪村张家岭“叫巴山”炼山时,因其采取防范措施不当,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6.68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朱**积极参与扑火,并主动到中方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朱**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物证一次性打火机一个,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曾**、曾**的陈述,证人潘**、曾满落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森林火灾现场勘查鉴定书,被告人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案发后积极参与灭火并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13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