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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失火一案

审理经过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中检林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失火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慎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谷*、人民陪审员肖**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侯**担任记录。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被告人袁**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袁**在中方县袁家乡袁家村枫山“挂清田”挂清烧纸钱时,因其

案发后,被告人袁**积极参与救火,主动到中方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38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陈*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袁**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后积极参与救火,并主动到中方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138000元取得了被烧毁林木村民的谅解,同时被告人袁**系曾经参加中越自卫还击作战并立功的老战士,且从退伍后至今均无任何违法表现,鉴于本案发生的具体情况及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犯失火罪的事实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袁**的户籍证明、赔偿协议、收条、证明、检验报告、中国**总政治部立功证书等书证,被害人杨**、杨**、杨**、杨**、杨**、杨**的陈述,证人杨**、杨**、杨**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森林火灾现场勘查鉴定书,被告人袁**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因清明祭祖用火不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袁**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扑救山火,且到案后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综合全案,并根据被告人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其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袁**免除刑事处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犯失火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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