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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林*(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符**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戴*担任法庭记录,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在沅陵县筲箕湾镇九龙山村吕家组上坟祭祀烧香纸时不慎失火,引发该村组“茶树坡”大面积森林火灾,造成村民吕**、吕**、吕**、吕**、吕*戊自留山林烧毁。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2.88公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林权证、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卢某某、瞿某某、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吕**、吕**、吕**、吕**、吕**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委托沅陵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吕某某进行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于同年11月14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法制观念淡薄,应当预见自己野外用火的行为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沅陵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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