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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林刑诉(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犯失火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人民陪审员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担任庭审记录。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傅**提肥料到辰溪县柿溪乡傅家湾村“大岩冲”自家菜田施肥,20分钟施好肥后,被告人来到距离不远的一丘荒田抽烟休息,随后将抽完未掐灭的烟蒂丢弃在自家的荒田便转身离开。在返回的路上,被告人回头发现丢弃的烟蒂已引燃荒田里的茅草并起火,便立即返回荒田扑火,因当天风大,火势随风四处蔓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尔后,经群众奋力扑救将山火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8.94公顷。2014年1月8日,被告人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平面示意图、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傅**到辰溪县柿溪乡傅家湾村“大岩冲”自家菜田施肥,施肥后,被告人到距离不远的一丘荒田抽烟休息,将未熄灭的烟蒂丢弃在自家的荒田后离开。在返回的路上,被告人回头发现丢弃烟蒂的荒田已起火,便立即返回荒田扑火,因当天风大,火势随风四处蔓延,引发山林火灾。尔后,经群众奋力扑救将山火扑灭。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8.94公顷。2014年1月8日,被告人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傅**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傅**在辰溪县柿溪乡傅家湾村“大岩冲”因乱扔未熄灭的烟蒂引发森林火灾的事实;

证人傅**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傅**失火后向其主动承认失火的事实,及傅**组织村民救火的事实;

2、被害人傅**、傅**、傅**、刘**、付红某玉的陈述,2014年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傅**在辰溪县柿溪乡傅家湾村“大岩冲”因乱扔未熄灭的烟蒂引发森林火灾,并因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事实;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傅**归案的经过;

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傅**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5、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人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示意图,证明被烧毁林地的现场概貌;

7、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怀升司(2014)林鉴字第71号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辰溪县柿溪乡傅家湾村“1.03”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8.94公顷事实;

8、被告人傅**的供述与上述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疏忽大意,在野外吸烟乱扔未熄灭的烟蒂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18.94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火灾发生后能积极参与扑火,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傅**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傅*仁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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