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失火罪一案

审理经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刑诉(201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失火罪,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2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吴*在辰溪县安坪镇瞿家仁村“狗屎脑”扫墓放鞭炮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62.1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时,被告人吴*已满七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犯失火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被害人易兴长的陈述,证人易代堂、吴**、罗**、向宏望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归案情况等书证,辰溪县林业案件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平面示意图,被告人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导致过火有林地面积达62.1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时,被告人吴*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其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已满七十五周岁,故对被告人吴*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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