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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沈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林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舒*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曾**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邓**担任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同堂兄沈**和侄儿沈*乙三人到两丫坪镇大坡头居委会七组“竹山”扫墓。被告人在其祖母坟前放“大炮”,有一颗“大炮”没有响而落在坟边草丛里,引燃了茅草,形成大火,造成森林火灾。2012年4月4日,聘请溆浦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对火灾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过火有林地面积1.61公顷,过火疏林地面积17.33公顷。出庭公诉人针对上述所控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过火林地面积技术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沈某某和沈**、沈**三人到溆浦县**头居委会七组“竹山”扫墓。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祖母坟前放“大炮”,不慎引燃了枯草,形成山火,造成森林火灾。2012年4月4日,经溆浦县林业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对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过火有林地面积1.61公顷,过火疏林地面积17.33公顷。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负案出逃。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怀化铁**站派出所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失火烧毁的林地大都属疏林地。在其赔付救火人员误工工资后,受灾林地的权利人均放弃了赔偿请求并对被告人沈某某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沈**、沈**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5日13时,沈**、沈**和被告人沈某某一起到溆浦县**居委会七组“竹山”挂清。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祖母坟前放“大炮”,不慎引燃茅草,形成山火,造成森林火灾的事实。

2、证人吴*、舒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3月25日下午发现溆浦**大坡头七组“竹山”山上起火,当赶到山上扑火时看到沈*甲在现场救火的事实。

3、证人沈某某、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5日13时接到舒某某的救火电话后,便组织村民救火。山火到当日下午16时才被扑灭的事实。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5日13时,在溆浦县**居委会七组“竹山”发生的森林火灾系其丈夫沈某某挂清放“大炮”引起。火灾发生后再也没有看到被告人沈某某的事实。

5、受害人黄某某、沈**、刘某某、张*甲均陈述,被告人沈某某因挂亲失火烧毁了自己在“竹山”的山林,因被告人不是故意,再加上其家庭困难,故放弃赔偿请求。

6、相关书证:

(1)沈某某2012年3月失火参与救火人员误工工资领款表及意见书各一份,证明被告人沈某某已赔付了救火人员误工工资,并取得村民谅解,村民不再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的事实;

(2)怀化市**站派出所干警刘**、张*出具的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沈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被抓获归案;

(3)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情况。

7、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情况。

8、“竹山”过火林地面积技术鉴定意见书,证明2012年3月25日溆浦县两丫坪镇大坡头村七组“竹山”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61公顷,过火疏林地面积17.33公顷的事实。

9、被告人沈某某对其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其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吻合。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在林区挂清放“大炮”引燃山林,造成森林火灾,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较大损失,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某某失火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赔付了救火人员的误工工资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对溆浦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怀化**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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