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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林诉[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

审理经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林诉[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永立、人民陪审员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伍**担任法庭记录。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全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县明溪口镇梓木坪村杨柳湾组“张**捏家田”自己责任田里清理杂草并对杂草归堆进行燃烧时,突遇大风,将燃烧的杂草刮到田埂外的山上从而引起森林火灾,虽经全力扑救,仍造成大面积林木受损。经聘请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对火灾现场鉴定:何某某失火过火总面积为3.99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3.53公顷、特规灌木林面积0.46公顷;损失林木蓄积15.00立方米,其中损失杉木2.59立方米、马**4.19立方米、柏木8.22立方米;共损失幼树108株,其中,马**幼树52株、柏木幼树50株、杂木幼树6株。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以下证据:物证被告人何某某点火用的打火机照片一张,书证户籍证明材料、林权证明,证人何**、曾**、曾令家、何**、宋**、姜**等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该院以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县明溪口镇梓木坪村杨柳湾组“张**捏家田”自己责任田里清理杂草归堆进行燃烧时,突遇大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大面积林木受损。经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对火灾现场进行鉴定过火总面积为3.99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3.53公顷、特规灌木林地面积0.46公顷;损失林木蓄积15.00立方米,其中损失杉木2.59立方米、马**4.19立方米、柏木8.22立方米;共损失幼树108株,其中,马**幼树52株、柏木幼树50株、杂木幼树6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点火用的打火机照片一张。

2、何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林权证明1份,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失火烧毁林木涉及曾**、何**、何**等7户的山林,由于山林权属正在纠错中,山林权属证没有发放到户。

4、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怀升司[2012]林**第36号)鉴定意见证明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刘**、全国忠受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委托,于2012年4月8日对何某某失火所烧林地的过火面积及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过火面积及地类:过火总面积3.99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3.53公顷、特规灌木林面积0.46公顷;2、损失林木蓄积:损失林木总蓄积15.00立方米,其中:杉木蓄积2.59立方米、马**蓄积4.19立方米、柏木8.22立方米3、损失幼树:共损失幼树108株,其中:马**幼树52株、柏木幼树50株、杂木幼树6株。

5、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一张、照片6张,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现场情况。

6、证人何**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5日下午5点半钟的样子,他从山上回来,发现他家后面山上起火了。后来发现火势越来越大了,他就跑到他二叔何某某家里,讲了山上起火的事情,才知道是何某某搞起的火,由于他们村里只有70、80岁的老人在家,加之天快黑了,大家都没有办法。直到晚上10点钟左右,他们村里的支书曾令家带人来打火,后来镇政府张书记又带人来打火,到第二天凌晨山上的火才熄灭。

7、证人曾**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5日的山火是他们组的何某某搞起的,被烧山的有他、何**、陈**、何**、何**、何*、何**、何**、何**、何**等农户,另外他村古寨组还有几户人。他山上有板栗树、柑橘树、茶林及退耕还林地,山上损失比较大,大概烧了10多亩的面积。

8、证人曾令家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5日晚上10时许,他接到杨柳湾组村民何**报告本组发生了山林火灾,已经燃到了屋对面的龚**,他立即给乡政府报案,然后他组织了村干部和村民赶赴火灾现场,随后乡政府也组织干部职工赶来扑火,直到凌晨1时许,山火才被扑灭,他们才离开现场。过火面积有50-60亩,据说是何某某烧渣子时引起的火灾。

9、证人何学富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5日晚上天黑时,他站在屋壁角边,看到山火已经燃到了他们屋对面龚**,他就给村主任曾**打电话没有打通,又给村支书曾令家打电话说他们组里起火燃到了龚**,曾支书就讲你们组里组织人员准备扑火,村里也组织人员,他向乡政府报告。到了晚上11时许,政府和村里共来了40-50人扑火,12点多钟火基本控制了,到了凌晨1时多火才全部扑灭。这次火灾烧了他4亩多地,地里是退耕还林地,还有一些柏木和板栗木。还燃了曾令英、陈**、何**、何**、何*、何**、何**、何**、何**、何**、曾**、何**等农户的山。

10、证人宋**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5日晚11时,他站接到镇政府电话讲梓木坪村杨柳湾组搞起山火了。当时在林业站的姜**站长、他及林业站在家的人员就随政府组织的人员一起赶到了梓木坪村。有40-50人在山上打火,由于组织得力,用了2个小时样子将山火打熄了,在扑火的过程中,他们调查才知道,火灾是何某某烧渣子时引起的火灾,何某某打了一阵火,没有打熄就回家睡觉去了。

11、证人姜**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25日晚11点钟的样子,他接到镇政府电话讲梓木坪村杨柳湾组搞起了山火,他就叫上林业站的宋**、张**及林业站在家的人员随政府组织的人员一起到了梓木坪村,组织政府人员、村民一共40-50人上山打火,用了2个小时样子将山火打熄了,安排留守人员观察火情后,他们就回镇政府了。在扑火的过程中,他们通过调查得知,这次火灾是何某某烧渣子时引起的火灾,何某某打了一阵火,没有打熄就回家睡觉去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森林防火区域内,擅自野外用火,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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