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XX失火案

审理经过

冯XX,女,1954年9月6日出生,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5409XXXXXX,汉族,文盲,农民,住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镇岩冲村上岩冲三村民小组。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失火罪被湖南省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7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XX没有委托辩护人。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林*(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失火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龚**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冯XX一人在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镇岩冲村“河泥冲”山下自家田烧田坎时,因疏于防范,引燃田旁的林木,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0.34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9.62公顷,疏林地面积0.72公顷。案发后,被告人冯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有物证:黄色一次性打火机一只;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关于查处林地火灾的报告,告知被告人、被害人鉴定结论笔录,提取笔录、联营造林协议书,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怀化市鹤**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被告人户籍资料等。证人有梁利身少、杨**、梁**、张**的证言。有被害单位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怀化市鹤城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森林火灾现场技述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及被害人鹤城区**民委员会不追究被告人经济责任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冯XX违反有关森林法规的规定,在烧田坎时因疏于防范,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己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XX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冯XX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轿正评估意见,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冯XX适用缓刑,故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冯XX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量刑的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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