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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失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林刑诉(2014)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担任记录。于201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道县梅花镇车头村“里塘湖”的一块旱地烧杂草时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检验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89.9亩,其中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面积198.5亩。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林业技术鉴定、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害人道县梅花镇车头、仙**委会放弃要求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沈**、周**、周*和、周**、周**、周**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森林火灾现场图、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谅解证明、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因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89.9亩,其中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面积198.5亩。依照《国家林业局、**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系重大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所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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