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失火一案

审理经过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中检林诉[20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失火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慎初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谷*、人民陪审员肖**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担任记录。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被告人潘*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湖南省**民法院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潘*在中方县中方镇岩头园村“王**”挂清时,因其采取防范措

案发后,被告人潘*积极参与救火,主动到中方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05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失火罪的事实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森林防火值班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潘*的户籍证明、赔偿协议、情况说明、指认笔录等书证,被害人曾**、潘**、潘**、黄**的陈述,证人潘**、潘*、舒**、潘*、曾**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森林火灾现场勘查鉴定书,被告人潘*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清明祭祖用火不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扑救山火,且到案后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潘*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被告人潘*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