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张**失火一案

审理经过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中检林诉[20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失火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康*、人民陪审员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担任记录。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张**在中方县泸阳镇杨桥村“湾里”烧田坎时,采取防范措施不当,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68公顷。案发后,被告人张**主动到中方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应当已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条、协议书等书证,被害人杨**、张**、王**的陈述,证人谭**、唐**、梁**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森林火灾现场勘查鉴定书,被告人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