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中检林诉[20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失火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谷*、人民陪审员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担任记录。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王**在中方县蒋家乡大沙坪村“子背冲”挂清烧纸钱时,因其采取防范措施不当,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86公顷。
案发后,被告人王**积极参与救火,主动到中方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35700元。
被告人王**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等书证,被害人向元和、陈**、向**的陈述,证人陈*、陈*、陈*、杨*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森林火灾现场勘查鉴定书,被告人王**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案发后积极参与灭火,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