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向*失火案

审理经过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林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犯失火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及其辩护人向志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9日,被告人向*和其妻子詹**在本村“蜡杉湾”山场造林,在烧已归堆的杂草时,因当天气温高、风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9公顷,灌木林地面积5.4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704元。

对上述指控事实,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向*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森林火灾损失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该院认为,被告人向*违反森林防火法规,在林区野外擅自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失火罪追究被告人向*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及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向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二、在火灾发生后,被告人积极扑救山火;三、被告人及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四、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向*与其妻詹**前往洪江市黔城镇柳溪村“蜡杉湾”山场炼山造林。12时许,被告人向*用火柴点燃已归堆好的杂草,燃烧几分钟后,因当天气温高、风大,火苗被风吹到旁边的杂草丛里,迅速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烧毁了洪江市黔城镇柳溪村11组、12组、黔城**13组等部分农户山林。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9公顷,灌木林地面积5.4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704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向*通过其亲属对各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鲍**、向开*、龙**、王**、陈*等人的陈述:证明他们在得知柳溪村“蜡杉湾”山场发生森林火灾后,先后赶到现场扑救以及火灾烧毁了他们各自的林山,且均已得到赔偿的有关情况;

2、证人詹**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9日10时许,她与被告人向*前往洪江市黔城镇柳溪村“蜡杉湾”山场炼山造林。12时许,被告人向*用火柴点燃已归堆好的杂草,燃烧几分钟后,因当天气温高、风大,火苗被风吹到旁边的杂草丛里,迅速蔓延,引发了森林火灾的事实;

3、证人冯**、陈**、冯**、秦**、张**、龙**等人的证言:证明他们在得知柳溪村“蜡杉湾”山场发生森林火灾后,先后赶到现场扑救的有关情况;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该失火案的起火原因系被告人向*在柳溪村“蜡杉湾”山场炼山造林,焚烧杂草而引发,以及失火后的山林状况等;

5、森林火灾损失鉴定意见:证明该失火案的过火有林地面积9公顷,灌木林地面积5.4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704元的情况;

6、洪江市黔城镇柳溪村、板桥村火灾受损户名单各一份:证明被告人向*引发的森林火灾,烧毁了两村若干农户的山林;

7、洪江市黔城镇柳溪村、板桥村参加扑火人员名单各一份:证明被告人向*引发森林火灾后,上述人员积极参与了火灾的扑救;

8、收条及赔偿情况表:证明被告人向军付给黔城**委会打火人员误工工资2000元及已经赔偿了各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的情况;

9、被告人向*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在2013年3月9日10时许,其与妻子詹**前往洪江市黔城镇柳溪村“蜡杉湾”山场炼山造林,因当天气温高、风大,火苗被风吹到旁边的杂草丛里而引发森林火灾的情况;

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向*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在护林防护期内,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擅自在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在失火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在本案审理期间,已通过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向志云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扑救山火,积极进行赔偿,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向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会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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