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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林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失火罪

审理经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林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失火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颜**任审理,书记员伍**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全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官庄**业公司2号尾砂坝烧菜地时,不慎引起山林火灾。由于当天风大气候干燥,火随风势引燃了周边的山林,山火直到次日上午才被扑灭。经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失火过火总面积54.03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3.08公顷,疏林地面积4.79公顷、灌木林地面积46.16公顷;损失林木总蓄积6.6立方米,全为杉木;共损失幼树5639株,全为杉木幼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物证被告人汪某某点火用的打火机照片;书证被告人汪某某的户籍材料;林权证明;证人黄**、卢**、胡**、舒**、李**、向**、向*等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汪某某认罪态度好,依法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汪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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