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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漳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4239.24元。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6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分别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漳刑执字第74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11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4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考核达标20.4分,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

另查明,该犯服刑期间月均消费人民币315元。上次减刑交赔偿款3500元,本次又交2000元,累计交5500元。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沈**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沈**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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